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區別
法律分析:放火罪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來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的火災,行為人不希望后果出現,但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而導致后果發生的。兩個罪名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2)在主觀方面,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 放火罪 與 失火罪 的區別是什么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 過失犯罪 ,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 犯罪未遂 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二、放火罪的 立案 標準是什么 1、獄內 刑事案件立案 標準 (1)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 立案偵查 :故意放火破壞監獄監管設施、生產設施、生活設施,危害監獄安全的(放火案)。 (2)情節、后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監獄安全,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至30000元。 (3)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的。 本規定中的公私財物價值數額、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以及毒品數量,可在規定的數額、數量幅度內,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的標準。 2、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2)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 (3)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之一。但如果是人為造成的話,就有可能構成放火罪,就要受到刑事處罰。事實上,如果著火,其危害性是相當嚴重的。因此,我們不要隨便點火,以免引起火災,不僅會帶來財產和人身安全損失,還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失火罪與放火罪有哪些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
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放火罪與失火罪,雖然一字之差,卻存在不同之處,那么,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有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放火罪和失火罪都侵害了公共安全,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一)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態方面的區別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體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的區別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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