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誦考點: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一、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度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注意】
(1)對于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已被羈押,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適用拘傳;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沒有羈押的效力,拘傳不得超過法定的期限,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3)拘傳VS傳喚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或審理。
拘傳是什么意思
拘傳是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咐銷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局簡嘩具。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桐行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叫拘傳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 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拘傳的主要程序是:
1.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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