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亮是2021年安慶步行街事件致7人死亡的殺人兇手。
被告人吳亮,男,25歲,安慶市懷寧縣人,無業,因對家庭和社會不滿,產生以殺害無辜眾泄憤報復的想法。2021年6月5日16時26分許,吳亮在安慶市人民路步行街用事先準備的單刃尖刀向花某某等20名路人進行捅刺,致7人死亡、1人受傷。
據安慶中院網站消息,2021年11月15日,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亮故意殺人一案,對吳亮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吳亮在公共場所持利刃捅刺20名無辜眾,犯罪性質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坦白情節,不足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安徽安慶持刀傷人案發生后的處置工作
事發后,安慶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市委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全力組織救治,并建立工作專班,跟蹤開展家屬撫慰疏導等人文關懷。
截至6月6日12時,20名受傷人員中,6人遇難(公安機關警情通報后,6月5日20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1人),其他14名受傷人員按照“一名傷員一個救治專家組、一個護理團隊”正在積極救治中(1人危重,13人生命體征平穩)。
接報后,公安部連夜派出工作組趕赴安慶,督察指導案件處置工作。省委書記李錦斌、省長王清憲等領導第一時間作出批示,要求把救治傷員生命擺在第一位,全力挽救生命,精細做好相關人員撫慰善后工作。
舉一反三強化社會面管控和社會隱患排查整治,有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并指派分管省領導趕赴安慶,與安慶市委、市政府共同組織指揮緊急處置工作。省委、省政府抽調醫療專家組連夜趕到安慶指導傷員救治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 新京報-安徽安慶持刀傷人案已致6人遇難 嫌疑人因厭世泄憤而行兇
要看具體情況和對方的傷情狀況,如果達到輕傷機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擴展資料:
因不滿在教室睡覺被吵醒,和同學發生口角繼而打架斗毆,后產生報復念頭,憤怒之下,用水果刀將同學刺成重傷。7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2月21日下午6時放學后,在西充縣某中學就讀的高二學生楊某在教室的后排座位上睡覺,被同班同學吳某某與教師的對話聲吵醒,楊某不滿便與吳某某發生口角。爭吵中,吳某某沖過來一把將楊某按到在地,后被在場的同學拉開兩人才停止了爭吵。
楊某覺得自己打輸了在同學面前丟了面子,于是產生了報復念頭。當天下午6時40分晚自習上課之前,見吳某某走進教室,楊某突然從座位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吳某某連刺幾刀。吳某某當場倒地,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經鑒定,吳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
該案經西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對其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求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且屬初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創新網-在校男生因故意傷害獲刑
“我想不明白……社區為他著想,給他和妻子找了新的、收入更好的崗位,為啥他會這樣做!”37歲的遼寧沈陽市和平區馬路灣街道振興社區書記舒某某忍不住哭泣。
2016年5月25日上午8時,51歲的老趙得知自己被開除掃保員工作的消息。對這一安排,老趙非常不滿,并揚言報復舒書記。
4個小時后,滿身酒氣的老趙持刀回到社區,沖進舒書記辦公室,連刺舒書記數刀,在刀折斷后,仍然拿玻璃物品猛砸舒書記頭部……
近日,遼沈晚報記者獲悉,老趙因犯故意殺人罪,終審獲刑一年六個月。
掃保員沖入社區猛刺書記
“都別過來,整死你!”2016年5月25日中午12時許,沈陽市和平區馬路灣街道振興社區,51歲的老趙突然沖進來,手里拿著一把刀沖著社區人員喊。
多位社區居民證實,“趙某身上帶著酒氣,臉色漲紅,眼神直勾勾地。”
老趙闖入舒書記辦公室后,持刀向舒書記的頭面部、胸部連刺多刀,在所持兇器折斷后,繼續持玻璃物品擊打舒書記頭部,導致舒書記左臂、頭面部多處受傷。
其間,老趙持刀威脅、驅趕阻攔其行兇的其他社區工作人員,舒書記趁老趙受他人阻攔之后僥幸逃脫。經鑒定,舒書記鼻面部裂傷、左面部皮裂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左前臂皮裂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老趙被隨后趕至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在抓捕過程中,老趙拒不配合并辱罵、毆打出警人員,致協警董某某受輕微傷。
工作不認真多次被投訴
當日上午8時許,老趙就曾在振興社區內接到其掃保員工作被開除的通知。因為這個,老趙對社區書記舒某某表示不滿,并揚言報復,欲殺害舒某某。
老趙在振興社區工作有6年時間,負責兩棟樓的樓道及樓下掃保。不過有居民反映,老趙的工作并不盡責,“社區把老年活動室的一角留給他存放掃保工具。他常帶著酒在那兒喝,醉醺醺的,不少居民因此投訴他。”
在此之前,社區工作人員已經數次找過老趙,讓他對兩棟樓的掃保工作認真一點,“居民投訴很多,樓梯間積了挺厚的灰,樓梯上煙頭也不清理……”
目擊者表示,老趙和妻子都是社區掃保員,但兩人的片區都由老趙負責。收到居民投訴后,社區多次勸說老趙,“說一次能挺一兩天,然后還是不掃,不見效。”
舒書記也證實,“他沒做好兩棟樓的掃保工作,而且他妻子不干活,相當于他一個人領兩份工資。為此不少居民多次向社區投訴,不是突然通知不用他,之前已經勸說、警告過多次了。”
社區給找了收入更高的工作
舒書記曾對遼沈晚報記者表示,事發前10天,振興社區還給全體掃保員開過一次會,強調了工作紀律,提醒掃保員要做好本職工作,讓自己負責的片區衛生合格。
事發當日一早,舒書記將老趙找到社區并通知不再雇傭他任掃保員,“他一開始有點激動,經過勸說平靜地接受了。”
遼沈晚報記者了解到,趙某某和妻子做掃保員每人每月工資1400多元,扣掉保險,每人到手900多元。
雖然不再雇傭其任掃保員,但其實振興社區聯系了環衛部門,給老趙和妻子找到了新的崗位,月工資每人到手1850元,比原來在社區做掃保員有所提高。
這個消息,就在當天舒書記曾當著老趙的面用免提打電話給環衛,為趙某和妻子爭取到兩個工作崗位。但舒書記萬萬沒想到,竟收獲了這樣的“回報”。
對為何安排了新的工作,還要殺人時,老趙表示,他擔任社區掃保員已6年,能夠認真工作。妻子名義上也是該社區掃保員,但實際由他一人承擔夫妻二人的社區掃保工作。舒書記以多次被投訴為由將他夫妻二人同時開除,他不認可。為他介紹的環衛工作,他因身體殘疾無法承擔。
一審判一年半檢察院抗訴
原審法院審理中,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舒某某自行達成民事調解,老趙取得舒某某的諒解。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趙某某的故意殺人行為造成被害人受輕微傷的后果,應予認定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被告人趙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認定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1、趙某某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巨大。原判僅根據被害人損害后果輕微便片面認定趙某某的犯罪行為情節較輕,認定錯誤。2、被害人受輕微傷,沒有出現死亡后果,屬于犯罪未遂。原判既已根據該情節對趙某某減輕處罰,又根據同一情節認定其犯罪行為情節較輕,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因此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機關上述意見。
終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趙某某的辯護人表示,從趙某某身體條件及作案工具的選擇看,并不能對被害人造成過大的傷害,原判認定趙某某的行為情節較輕正確。
法院認為,趙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輕微傷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情節較輕,且系犯罪未遂,故可依法減輕處罰。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量刑畸輕的相關抗訴意見。經查,趙某某曾患格林巴利綜合征,系四級肢體殘疾,行動能力差等因素客觀存在,并綜合考量趙某某基于夫妻二人同時被開除,個人無法面對家庭生活及后續工作上的困境而產生的犯罪動機,以及其酒后臨時起意作案、選擇殺傷力相對較弱的非管制刀具——水果刀、行兇后未逃離現場等責任因素,可對趙某某的行為評判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行為。
另查,考慮到趙某某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等因素。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