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犯罪 ,是指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刑法 規定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 致人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這個年齡段的少年, 一般說來 ,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能夠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為。因此,刑法僅僅要求他們對少數幾種容易識別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滿16周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事物的是非善惡已經有了完全的辨認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 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 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衛行為、人民警察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 執行死刑 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罪如何判刑?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 刑罰 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 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 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在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中,又將其分為了已滿16周歲與未滿16周歲,但不管是屬于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 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對未成年人是不能適用 死刑 的,這點還請大家在實踐中多加注意。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故意殺人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罪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一般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情節較輕的情形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 *** 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 *** 、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 *** ,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釋義: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 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本 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響 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本罪 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 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度。關于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本條共規定了兩檔刑: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規定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防衛過當致使他人死亡、出于義憤殺人等 情況。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條對于刑罰作了比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從重刑 到輕刑的順序列舉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犯故意殺人罪的罪犯,在量刑時應當首先考慮重刑。
故意殺人判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如何判決要由法院綜合全案的證據材料決定,委托律師辯護可最大程度為其減輕罪責。
故意殺人罪是怎么判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首先考慮的是死刑,但我國現在是嚴格限制死刑,不會輕易判此刑罰!因此,嫌犯的情節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那些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情形殺人才會判死刑!
剛開始只看到是殺人,那個還有希望,現在搶劫殺人問題大了,因為他們是一個級別的犯罪。這種情況下只有爭取死緩和無期了,當然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還好一些。但是不是累犯。一般情一項就可以十年以上直到死刑。他這個是兩個罪名的。不過表現好的可以減刑。有期徒刑最好的可以服一半就可以出來,無期的最短十年,死緩可以減到十二年。也可以假釋,條件結果基本一樣。不過注意在假釋之后原判期到之前千萬別出事包括什么行政法規交通違章的,否則還得執行。并且假釋的話你的活動還要向有關部門報告。
是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中止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未遂應該怎么判刑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是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罪可以判緩刑嗎 你好。
緩刑適用條件:
(1)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
(2)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②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
③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
④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則可以判緩刑,建議請專業的刑事律師辯護。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采納
一般是判刑 坐牢 除個別州有死刑外 美國在1967年一度廢除了死刑;不過在保守派的壓力和居高不下的謀殺率的情況之下,1976年美國又恢復了死刑。不過,實際上美國有部分州已經廢除死刑(密芝根州更在19世紀70年代廢除),或者置而不用,它們大多數位于東北部及五大湖地區。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廢除死刑,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2011年1月11日、伊利諾伊州議會表決通過廢除死刑,終結長達10年的死刑存廢爭議。
故意殺人罪起刑幾年, 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2、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物件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3、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 *** 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 *** 、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 *** ,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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