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司法解釋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眾斗毆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立案追訴;
2、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多人毆打一人是什么罪
多人毆打一人算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相關的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在斗毆過程中并沒有殺人的故意,但客觀上致人重傷、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根據責任主義原理,以行為人對重傷、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所謂致人重傷、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毆的對方成員重傷、死亡,斗毆行為導致本方成員重傷、死亡的,也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成立偶然防衛的情形除外)。
鑒于聚眾斗毆的特殊性,根據責任主義原則,只應對首要分子和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的斗毆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其他參與者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在不能查明重傷、死亡原因的情況下,也不能將所有的斗毆者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只能對首要分子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多人毆打一人輕微傷可以定什么罪
多人毆打一人算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3 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多人毆打一人屬于聚眾斗毆的,致輕微傷說明情節不嚴重,聚眾斗毆最輕的處罰是三個月以上的管制,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明確是輕微傷而不是輕傷,則沒有觸犯刑法,但可能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理,有可能被拘留和罰款。建議雙方協商,對傷者進行治療并合理賠償,取得被傷害者諒解。
如果是互毆或因為糾紛引起,一般是治安處罰并民事賠償;但要不三人無故毆打一人,且情節嚴重的,則涉嫌尋釁滋事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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