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條,若他不是故意殺人,只是故意傷害但未造成他人重傷的,不負刑事責任。若他是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造成他人重傷的,應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為他年齡15歲+自首,法院會對其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只能簡單做以上簡答。具體的定罪量刑,需要更多的信息(證據)方能知曉,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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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體情況和對方的傷情狀況,如果達到輕傷機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擴展資料:
因不滿在教室睡覺被吵醒,和同學發生口角繼而打架斗毆,后產生報復念頭,憤怒之下,用水果刀將同學刺成重傷。7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2月21日下午6時放學后,在西充縣某中學就讀的高二學生楊某在教室的后排座位上睡覺,被同班同學吳某某與教師的對話聲吵醒,楊某不滿便與吳某某發生口角。爭吵中,吳某某沖過來一把將楊某按到在地,后被在場的同學拉開兩人才停止了爭吵。
楊某覺得自己打輸了在同學面前丟了面子,于是產生了報復念頭。當天下午6時40分晚自習上課之前,見吳某某走進教室,楊某突然從座位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吳某某連刺幾刀。吳某某當場倒地,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經鑒定,吳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
該案經西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對其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求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且屬初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創新網-在校男生因故意傷害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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