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與要求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要求包括: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等,而保證人要對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在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關于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與要求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一、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與要求 (一)保證人為取保候審提供保證的,保證人要求和責任如下: 1、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2、保證人的責任: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
二、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怎么處理 1、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3、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4、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要求包括: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等,而保證人要對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在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期間 , 犯罪嫌疑人 又犯罪的,保證人要及時報告,如果保證人沒有盡到保證義務,要承擔相依責任。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被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 證人 ,或者 監視居住 、予以 逮捕 。
取保候審擔保人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保證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相關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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