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xiàn)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xù)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jù)刑法第300條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jù),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于通過偽造證據(jù)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qū)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xiàn)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jù)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jù)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jiān)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shù)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jù)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構成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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