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肇事逃逸
認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責任離開現場的,主觀上以逃避責任為目的的,就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處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哪些情況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可能會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也會加重處罰,連緩刑的機會都沒有。開車過程中沒有感覺到刮到別人的車、小區挪車時碰到停車上的車開走、軋死狗離開等等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逃逸?今天我們通過法律規定來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后逃跑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要從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兩個方面去分析。
一是主觀要件,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為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后逃跑。以逃離事故現場為一般情形。這里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系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在認定是否屬于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注意逃逸行為與肇事行為在時空上的連貫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設定的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后逃跑,不適合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構成逃逸的情形
1、逃離事故現場后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
2、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3、肇事者逃逸后,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其中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后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以及是否具備報案條件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4、肇事者肇事后雖然采用打電話等方式報警,然后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后打電話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5、造成人身傷亡的,肇事者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是為了搶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但是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沒有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不構成逃逸的情形
1、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后立即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采信被告人的辯解(也就是說,沒有證據,光靠辯解是很蒼白無力的,可能會被被推定為逃逸)。
2、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后,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躲避責任經傳喚不到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逃跑,實質是一種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均不適合認定為逃逸,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3、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逕直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
四、逃逸的后果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肇事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逃逸的,應當推定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責任。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逃逸都會構成犯罪,但是,一旦認定為逃逸,需要負全責。這對肇事方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一般是三年以下量刑,駕車人對被害人一方進行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也可以宣告緩刑不用去坐牢。如果肇事逃逸,即便對被害人一方進行積極賠償取得諒解,也是不能宣告緩刑的。
結束語:
發生交通事故后,哪怕是輕微剮蹭,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跑得了一時,跑不了一世!
交警怎么認定肇事逃逸
問題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問題二:交通肇事逃逸是由誰來判定的,是交警部門還是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從這條上看,交警就可以進行逃逸的判斷了。畢竟這時候有可能僅僅是行政處罰。
但是,如果在法庭上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逃逸,則可以提出,法院會在庭審中不采信交警的判斷。
問題三:肇事逃逸怎么認定? 從法律層面講,對肇事逃逸有著明確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如果樓主所述屬實,那么,樓主離開現場的原因,并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件。
多說一句:
究竟是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是對方能“告”的。當然也不是僅憑樓主一面之詞就能“定”的。
要看交管部門是如何認定的!
問題四:請問怎樣的交通事故才算是肇事逃逸???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著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后,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于某撞死,正當宋某對于某進行搶救時,于某的親友及當地群眾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這里有爭議,有人認為僅僅將其限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實踐中大多數并不拘泥于“事故現場”,而是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一并來考慮的,總之,要看具體情節。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臺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
問題五:肇事逃逸怎么判定的? 交通肇事(我們只考察構成犯罪的案件)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此并沒有統一的認識,由此給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了說明問題,先看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一:2004年6月23日22時許,古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沿沭牛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大興鎮駐地,因順行的該鎮灣子村村民英某突然從路北向路南轉彎,古某剎車不及時,當場將英某撞死。古某下車見英已死亡,就駕車離開現場,到了交警隊報案。
案例二:2001年3月11日11時30分許,何某駕車沿省道225線由北向南行駛,行至周莊村時,將過路的行人劉某撞傷后逃逸,后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三:2005年3月20日7時30分許,李某駕車沿沭郯線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山東省臨沭縣鄭山鎮邢屯村村中的水泥路上時,因沒有在路中間行駛,將順行路人宋某撞傷,后送到醫院進行搶救,李(期間電話報警)在醫院陪護到當天下午,借口回家取錢,第二天聽說宋某搶救無效死亡,李便離家出走,在外打工,后經其親屬做工作,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對上述三個案例中司機的行為,交警部門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當事人沒有異議。我們在審查時,認為交警部門的認定有出入,與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不一致。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輯辦法〉的通知》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
(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駛離現場定性問題的答復》:“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責任,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因此,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發生事故后,為了履行法定的職責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認識不一,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法律快車網律師 法律快車網律師 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除了上述三個條件外,下列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
問題六:如何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會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沒有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損失沒有法得到及時賠償,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影響了正確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這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本文就此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逃逸”的含義是什么呢?現代漢語詞典中對“逃逸”一詞的解釋是“逃跑”的意思,但是否所有“逃跑”都是“逃逸”呢?必須具體情況分析。當前交通肇事后出現了幾種特殊的“逃跑”情況:第一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為搶救傷者沒有保護事故現場而離開現場的。第二種是肇事者在將受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后私自離開搶救現場的。第三種是肇事者自己受傷后先到醫院治療,后才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自首的。第四種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因被打傷或怕被毆打而離開事故現場的。第五種是肇事者發生事故后,沒有保護現場而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門報案的。
這幾種情況表面上都是逃跑的行為,但哪一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上所指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呢?目前存在三種不同觀點或做法:第一種是公安交警部門的做法。根據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公安部關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認為,“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報警保護事故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是: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肇事者必須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如果將發生事故后沒有保護現場而馬上到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等待處理的行為認定為逃逸,顯然有悖于立法精神,其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不足之處。通常公安交警部門根據其部門規定在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逃逸,而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整案的事實和證據,對這種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的情況在判決書上不認定為逃逸,以致出現執法機關所做的結論在前后出現矛盾,不利于法律的統一實施和維護法律的尊嚴。第二“逃逸”有時間上的一個必要限制:即肇事者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在公安交警部門未趕到現場進行處理這段特定的時間內離開的,只要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后,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及時報案,但卻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逃逸”這個情節。這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認定的一個特殊要求。它對正確判斷和認定“逃逸”或“自首”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行為,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通過對這二個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逃逸”和“自首”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時間上的限制。認定“逃逸”的情節有時間限制,而自首沒有時間這個限制,事故發生后可以馬上投案等待處理,也可以不及時投案,而是事后再投案,只要求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便可以認定為自首,沒有時間上的必要限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逃逸上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足之處,以致在司法實踐中很難分清“逃逸”與“自首”的關系,肇事者發生事故后不及時報案并等待處理而離開現場的情況,實際是一種逃逸行為,主觀上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但因其事后去投案自首,其在主觀上是沒有逃避法律追......>>
問題七:交通肇事逃逸,找不到肇事司機,交警怎么下認定書 等交警找到肇事者 ,不然不好認定!!!
問題八:道路交通安全法怎么規定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你說的情況是真實的,交警隊這樣的判定是不正確的。因為你的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離開現場并不是他本來的主觀意念,而是在被對方追打的情況下,為了逃避對方的追打才離開現場的。并且他離開現場也不是跑到別的地方藏匿起來,而是跑到交警大隊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責任不履行對受害人的搶救義務,駕車逃逸或者棄車逃逸并將自己藏匿起來的行為。
處于自我保護,立即離開現場,并不破壞現場,到現場以外的地方報警,講清自己的身份和簡要案情,并主動歸案的行為,不認為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問題九: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務。《解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
問題十:交通肇事人逃逸怎么認定和處理 你回旅館沒有開車吧?還有你回去拿證件和對方司機說了么?
一般肇事逃逸分兩種,第一種是無意識的駛離現場,就是說你不知道發生事故,或者為了救治傷者駛離現場。本意并沒有說為了逃避處罰。這種情況交警一般寫駛離現場,保險公司也通常不認為屬于肇事逃逸。第二種就是為了逃避處罰,明知發生事故仍然駕車或者棄車逃離現場。這種交警和保險公司都認為屬于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的。
你說的這個情況我覺得你還是找交警好好說說,因為他在認定書上的表述對于你后續理賠非常關鍵。最好找找人,你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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