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搶劫罪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判幾年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搶劫罪的定罪量刑:
一般情況下,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他人財物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可以判處罰金,如果有下面列舉的加重情節的話,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時可以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以下是列舉的加重情節:
第一,入戶搶劫,即行為人是在他人的生活場所內實施搶劫的。
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果行為人是在客車,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搶劫,其侵犯的就不只是一個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甚至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需要進行加重處罰。
第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第四,搶劫多次或者是搶劫的數額巨大,行為人多次實施搶劫行為可以認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大,因此應該進行加重處罰。
第五,搶劫導致他人重傷死亡的。我們把搶劫罪歸為財產犯罪,如果因為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死亡,同時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的話,應該加重處罰。
第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此時不僅侵犯了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了軍警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第七,持槍搶劫。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未經準許持有槍支的話,就是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持槍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
第八,行人搶劫軍用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等特殊財產的。由于這些財產所具有的特殊性,行為人如果搶劫這些特殊財產導致的后果會比搶劫普通公司財物導致的后果更為嚴重。
持槍搶劫怎樣認定
1、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
2、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范圍。如果代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于這種情形;
3、持槍搶劫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為人的持槍行為,本身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4、若行為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為也應認定為相應的犯罪,實行并罰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怎么判,具體如下:
(一)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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