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會達成和解協議,然而簽訂協議之后,一方往往會拒絕履行,那么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法律后果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而中斷。你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為兩年。
二、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對方不履行怎么辦1、恢復執行。
和解之后,對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在二年的時效之內,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來和解的內容作廢,法院將啟動強制執行程序。
2、時效的計算。
雖然超過二年時效,但是如果和解約定了還款的時間,以約定時間到期后計算,分期還款的,以最后一筆還款作為時效計算的起始計算日,如果沒有約定時間約定的,以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3、時效的中止、中斷。
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訴訟時效的計算便中止、中斷,申請人依法可以要求恢復執行。
4、起訴法院。
執行程序雖然超過二年,但是仍在訴訟時效之內,就可以直接將向法院再次起訴。
5、恢復執行的追加補償。
沒有超過時效,申請后法院將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就被執行人延遲履約的行為,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推翻和解的訴訟。
和解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一方違約不履行,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按照和解的內容訴訟,可以追加對自己權利的維護。
三、和解協議的制定生效和執行(一)和解協議的成立
和解協議成立的方式,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訂立的方式,即債務人以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形式向債權人團體發出要約,債權人會議以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形式作出承諾。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符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條件時,即達成和解協議。
(二)和解協議的生效
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方能生效。這樣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程序公正。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提交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協議內容和會議程序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如未發現違法情形的,則予認可。如果發現違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責令債權人會議糾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認可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發布公告,終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后,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三)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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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需要看協議的內容:
1. 如果在協議有簽訂違約條款的,則按照協議的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后果。
2. 如果在協議沒有違約條款的,則按照合同法關于違約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處理:
一、單方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于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并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于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
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三、司法救濟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于明示毀約易于操作;但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后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四、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后決定是否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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