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 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到6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以 挪用資金罪 追究其刑事責任;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用于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根據該解釋對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萬元; (2)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標準為6萬元; 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標準包括兩個方面: (1)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3個月未歸還,數額在400萬元以上。
挪用公司資金罪立案標準為:
1、挪用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如用于消費娛樂活動等,必須數額較大,并且超過3個月未還。
2、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求數額較大,不要求超過3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3、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問挪用數額與時間,均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如下: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1、犯罪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了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私自借貸給他人使用的。2、犯罪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了三個月沒有歸還給單位的。3、犯罪行為人挪用了單位的資金歸個人或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不受三個月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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