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1、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5)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6)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二、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審是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國內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并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
取保候審:在家中接受接受調查,等待審判。
保外就醫:在家中或者醫院服刑。保外就醫期間記入刑期。
二、適用對象不同
取保候審適用的對象是未經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
保外就醫適用的對象是經過法院判決正在監獄服刑的人。
三、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保外就醫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四、法律后果不同
取保候審:能夠遵守規定的,結案后,退還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令其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予以逮捕。
保外就醫:醫療終結后,重新收監。下落不明的,按脫逃犯予以通緝。以非法手段騙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間不計算刑期。
五、保證人的責任
取保候審保證人:監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法規定的及時匯報。
保外就醫保證人:承擔被保外就醫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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