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二、關于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判處多少年,法官有裁量權。
擴展資料:
古代處罰規定:
一、《大明律》:凡發掘墳冢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尸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二、若冢先穿陷或未殯埋,而盜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尸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凡盜論,免剌。
三、若卑幼發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尸者,斬;若棄尸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
四、若尊長發卑幼墳冢,開棺槨見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冢、開棺槨見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不犯法。
五、若殘毀他人死尸、棄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參考資料:
盜墓---百度百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