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次疫情易傳染,注定了此次戰疫無人可以袖手旁觀,無人可以獨善其身,每個公民都有義務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若是當事人瞞報疫情的話,一般都是要承擔行政責任的,若是情況不嚴重的話,一般要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處以相應的罰款,若是非常嚴重的話,可以判處死刑
一、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會有什么后果?
將被作為失信信息錄入到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今后可能影響個人信貸、消費、從業、任職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等措施是一切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所以拒絕接受核酸檢測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檢測的行為產生嚴重后果的,如引發病毒傳播等,則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入小區超市菜場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拒絕戴口罩會有什么后果?
拒不配合有關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強行進入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單位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則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三、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大門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拒不配合有關單位或者公共場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強行進入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或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
四、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不服從防疫人員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會有什么后果?
涉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健康碼為黃碼、紅碼人員不按規定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健康檢測會有什么后果?
隔離控制措施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作出的,因此,不服從居家隔離要求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同時,不服從防疫管理偷偷跑出去的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六、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不服從防疫管理規定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麻將館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對違規機構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八、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可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并處罰款。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九、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十一、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會有什么后果?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對違規機構行政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十二、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情節,可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拘留。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十三、為惡作劇、博眼球、商業目的等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拘留,并處罰款。
十四、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如何處罰?
可由價格監督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十五、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將給予警告,并處5000至10000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沖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所開設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違規售賣感冒發熱藥品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播或者流行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開展疫情調查工作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等,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對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發熱、干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具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還幫助散布和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23.疫情防控期間,餐飲店或藥房未執行"一米線""戴口罩""測體溫"等疫情防控措施,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到政府設定的管理秩序、實現政府設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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