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滋挑釁怎么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 "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 "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 "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后
"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從該罪所表現的客觀行為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仍然呈現多樣化的特征。由于此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權利等犯罪客觀表現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勢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在目前對此罪尚無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對客觀要件的不正確理解,造成對尋釁滋事罪的誤定。所以,從法理上理清尋釁滋事罪客觀要件的內涵和外延對正確認定此罪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征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它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ㄒ唬╇S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里“隨意”應該成為界定毆打他人造成輕傷是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本罪的關鍵?!半S意”也即隨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為不是行為人產生毆打被害人動機的客觀、社會通行觀念所能認可的緣由,而是基于其耍威風、取樂發泄、錄求精神刺激等流氓意念驅動下產生的。這種隨意支配下的行為的顯著特征是以強凌弱,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者自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填補自己 精神空虛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這些所謂的“理由”都是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借口。其內容:要么編造;要么基于假想、猜忌;要么荒唐,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反倒被公眾認為是“強盜邏輯”;要么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人借口。這就是本罪所謂的“尋釁”,即沒事找事。因此,準確界定“隨意”,應著重以下幾點:第一是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第二,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一般來講,尋釁滋事中的爭強好勝、抖弄威風、打人取樂的心理,注定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隨心所欲、完全視其需要而決定。行為人的心理不是考慮“能不能打”,而是考慮“想打不想打”,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毆打行為就是出于流氓動機的尋釁滋事;第三,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地毆打他人。因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還表現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犯罪后果所影響的非只一人一事,它的特性之一就表現為“多次毆打他人”或“毆打多人”;第四,看所謂的“事出有因”,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還是確實“事出有因”,司法機關不應受行為人辯解的影響,應客觀獨立地進行判別。例如,張某因同伙在酒吧與趙某發生爭執并吃了一點小虧,便攜帶西瓜刀找趙某論理。因話不投機,張某就抽出西瓜刀向趙某頭部砍去。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再如,某公司副經理王某去個體小超市購物,拿著選中的商品問個體超市老板能否便宜點,個體老板說“看你穿戴不象討價還價的人,實在買不起就別買,我這里不講價!”王某聽到后覺得受了侮辱,便與老板理論幾句,考慮到自己身份就沒僵持多久。回到公司后,找來兩民工,讓他們去教訓一下那老板,并言明“打幾下就可以了,別把人搞殘了!”兩民工到超市后叫出小老板,劈頭蓋腦一頓打,將老板打成輕傷。上述兩例的緣由能否判定為隨意?顯然,第一例中的行為人話不投機就毆人則具有耍威風、無事找事的動機,可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例二中的行為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傷害,找人去教訓被害人屬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言語上確有過錯。據此不能認定為隨意,給他人造成輕傷的,視情況可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怎樣理解“情節惡劣”呢?對此案,法無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這要從通常的情節嚴重或惡劣的幾個因素去考慮:(1)次數;(2)人數,規模;(3)手段;(4)結果;(5)發生時間、地點;(6)被害人情況;(7)動機卑劣程序;(8)行為人一貫表現;(9)行為人對行為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等。因此,“情節惡劣”應有以下幾要素:(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2)使用兇器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人的;(5)一次毆打多人的;(6)毆打弱勢群體的;(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群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群眾性聚會期間毆人,或在公共場所毆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ǘ┳分?、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行為人在尋求不正當低級下流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支配下,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的行為。同隨意毆打他人一樣,這些行為都在流氓動機支配下,恃強凌弱,憑借自己身強體壯或對社會公德、秩序滿不在乎的態度,無事生非騷擾他人的一種表現。其核心就是肆意和無緣故性,這是其本質。這些行為在其他許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手段的犯罪中都存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是否有流氓動機,是認定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犯罪的關鍵。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既包括對男性實施,也包括對女性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對女性實施。但行為人如果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罪的行為僅限于追逐、攔截、辱罵本身,如果再實施其他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則構成本罪或其他犯罪數罪。
在目前對情節惡劣尚無司法解釋的情況下,怎樣界定“情節惡劣”呢?筆者認為,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生活習慣、民風民俗加以認定。目前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來對“情節惡劣”加以認定:(1)多次追逐、攔截、辱嗓他人的,這既包括多次針對不同的人實施,也包括多次針對同一個人實施;(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如被多次追逐、攔截、辱罵的人不堪忍受自殺的;(3)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等。
?。ㄈ娔糜惨蛘呷我鈸p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里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強拿硬要”。強拿硬要是指在顯示威風、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以及蔑視社會公德、藐視社會秩序的心態支配下,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或他人財物。所謂“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指隨心所欲毀壞、占用公私財物,既包括任意損毀、占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用的物品,也包括社會公共設施。此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是所謂“鄉霸”、“村霸”、“街霸”。拿要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犯,同時,以“強硬”的方式拿要他人財物又破壞了社會秩序。所以,本罪極易與搶奪罪、搶劫罪發生競合關系。因為拿取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故意的背后是流氓意念支配的,占有財物的意念和行為是最終為流氓意念服務的,如何區分強拿硬要行為和搶劫行為,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筆者認為,情節嚴重應著從以下幾方面認定:(1)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2)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物財物造成嚴重后果的,這里“造成嚴重后果”,既包括造成引起被害人自殺等有形結果,也包括造成一般社會群眾心理嚴重恐慌、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缺乏安全感等無形結果。有觀點認為,其中“情節嚴重”還應包括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數量大或者數額大的情況。我們認為,此種觀點,似值得商榷。首先,尋釁滋事作為擾亂公共秩序罪之一,其侵犯的客體是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性質的顯著特征為擾亂秩序,因此,考察本罪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著眼點應圍繞著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而展開,而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的大小往往并不直接反映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其次,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由于行為的多次性,對社會秩序的擾亂程度必然較為嚴重,同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必然也較大,而將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量或數額大與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并列在一起,顯然是認為,這里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量或數額大是指一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損毀的數量或數額大。對于這種一次性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案情認定,即認定“情節嚴重”不能僅僅根據公私財物的數量或數額,而應根據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而定。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這里的“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館等社會公眾聚集在一起進行公眾性活動的場所。在認定公共場所時應注意考察兩個因素,一是地點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社會公眾共同進行公共活動的場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此兩個因素都缺一不可,才能被稱為公共場所。例如散場后的影劇院空無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談不上公共場所秩序。所謂“起哄鬧事”,指出于取樂、發泄、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或者以小事為借口,造謠生事,擴大事態的發展,尋機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嚴重混亂”,一般應指公共場所的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發生群眾恐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甚至出現公共場所的秩序脫離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或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亂中發生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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