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檢察院后辦取保流程
首先要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然后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最后是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性的錯誤,是最長的期限就是12個月,如果期限已經滿了,就應該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取保候審流程是怎樣的? 首先是本人或者是家屬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然后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最后是取保候審的執行。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審人移交派出所執行。 7、解除取保候審(最長時限為十二個月)。二、如果取保候審了還要進去關嗎? 不一定。 1.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之前,他們是否會坐牢將不得而知,取保候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2.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3.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保證犯罪嫌疑人獲得保釋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時返回保釋候審保釋候審。三 、一般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可以退嗎? 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退的。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關于取保候審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的期間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那么可以申請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然后到銀行領取保證金。但是如果已經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有可能會沒收全部或者是部分的保證金。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流程
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流程首先替犯罪嫌疑人提起取保候審申請的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或者是代理律師。其次可以提起申請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提出書面申請后,司法機關會依法做出答復。可以取保候審的就進行相關的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會被告知駁回。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具體流程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如果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6、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1)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五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7、采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8、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法律刑事拘留辦理取保候審可以是申請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的形式申請。保證人則必須是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或者代理律師來擔任,并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擔負一定的責任。依法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相應機關會在7日內給出答復。符合要求可以取保候審的則依法以保證人或交保證金的形式辦理手續,不符合的則被駁回。取保候審結束后,期間沒有出現違規事件則在結束后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
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4、取保候審到期,辦案單位不做任何處理,即自動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跨省刑事案件取保流程
跨省刑事案件取保流程:
1、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
4、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
5、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6、將被取保候。
刑事案件立案過程具體如下:
1、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跨省刑事案件取保,本人或家屬及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機關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縣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出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經辦案機關審查。有保證人的,填寫保證書;填制《取保候審決定書》;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規定,交代事項,告知法律責任;將被取保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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