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拘留多久
刑事拘留的時間最短為10天,最長37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可能涉嫌犯尋釁滋事罪。關于尋釁滋事拘留多久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尋釁滋事拘留多久 1、刑事拘留的時間最短為10天,最長37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都可能涉嫌犯尋釁滋事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拘留是否有案底 1、因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的是不會有案底的,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的案底,但受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 但是需要注意,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會有案底。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 一種情況是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進行偵察后,認為犯罪證據確鑿而被批捕; 另一種情況是對于證據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可視情況而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或釋放。 2、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尋釁滋事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ǘ┳分?、攔截他人的;
?。ㄈ娔糜惨蛘呷我鈸p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ㄋ模┢渌麑め呑淌滦袨?;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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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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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刑事拘留要判刑多久
尋釁滋事拘留時間到判刑時間不一樣,參考依據如下:
1、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
2、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特殊情況下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3、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半個;
4、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的審理時間一般是兩個月,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受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可以延長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繼續延長審理時間。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刑事拘留后的羈押最長是37天。
以下情形拘留一個月:
1、流竄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跨縣、市實施了犯罪行為,跨地區地連續作案;
2、多次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犯罪行為,但是并不要求連續實施;
3、結伙作案的案件。具體是指行為人糾結了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因此,需要刑事拘留一個月的案件,包括了以上的案件。
綜上所述,對于從拘留到判刑在期限的話,那么不同的案件,這個時間也會不一樣的,因為這個涉及到調查取證和其他環節,大概在幾個月之內可以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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