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是多長時間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分析。
第一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而案件尚未審結,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間。根據現行刑訴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該規定的意思是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可以取保候審,而且每一階段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同一階段的取保候審時間是可以累加計算,但如果跨越了訴訟階段則需要重新計算。
第二種情況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被逮捕的,此時取保候審的時間就是從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起至有關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或逮捕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按照法律規定,辦案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三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只要辦案機關同意,警方就會辦理有關手續放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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