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高空墜物傷人責任一般都是由明確的侵權人來進行承擔的,若是找不到明確的責任人的話,可能是由物業或者整個樓的房主來共同承擔高空墜物敬寬責任,都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一、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渣畢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高空拋物事件一旦發生,盡管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但對于一個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來說,畢竟不是好事。其中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品牌、服務質量、服務水平、盡心程度等都會受到重大影響,甚至會出現業主索賠的情況,導致經營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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