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盜竊刑事拘留意味著什么
被刑事拘留意味著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實施刑事拘留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以下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盜竊刑事立案標準金額為:
(1)一般情況下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金額為1000元以上到3000元;
(2)根據不同的情節程度,量刑也會相應的加重。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金額為30000元以上到100000元。盜竊罪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金額為300000元以上;
(3)其中犯罪行為人一年前也應為盜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只要再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500元以上,即成立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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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拘留25天了意味著什么
刑事拘留25天了意味著,具體如下:
1、如果情節輕微的話是沒有什么影響的;
2、但如果情節嚴重并且定罪的話,會留下案底,會影響子女的政審,子女考不了公務員;
3、刑事拘留只是暫時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它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已經作出了定性。在沒有法院審判之前,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對我國公民進行定罪的;
4、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情節又比較輕微,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對子女就沒有多大的影響。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刑事拘留超過14天意味著,具體如下:
1、人民檢察院還沒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2、至于拘留14天是否已報請逮捕,只能辦案機關才能掌握情況;
3、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盜竊刑事拘留意味著,具體如下:
1、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2、被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已經涉嫌犯罪了。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屬需要盡快委托律師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本人,盡量全面了解案件情況;
3、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看能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綜上所述,如果情節輕微的話是沒有什么影響的。但如果情節嚴重并且定罪的話,會留下案底,會影響子女的政審,子女考不了公務員。刑事拘留只是暫時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它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已經作出了定性。在沒有法院審判之前,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對我國公民進行定罪的。所以說如果只是被刑事拘留,但是情節又比較輕微,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么對子女就沒有多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超過14天意味著什么
被刑事拘留14天不一定構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由法院進行審判,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意味著人民檢察院還沒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至于拘留14天是否已報請逮捕,只能辦案機關才能掌握情況。
刑事拘留滿14天,只有申請取保候審批準后才能出來。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至于拘留14天是否已報請逮捕,只能辦案機關才能掌握情況。
刑事拘留14天后可能面臨逮捕、釋放或者取保候審繼續羈押,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天,自當事人進拘留所的第一天開始進行計算。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意味著人民檢察院還沒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至于拘留14天是否已報請逮捕,只能辦案機關才能掌握情況。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一、刑事拘留期滿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就會放人: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14天不一定能出來。拘留最長為37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說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犯罪事實,但是經公安機關偵查后,有推翻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的證據,則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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