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魚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捕魚涉及到《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禁漁期非法捕撈處罰標準
禁漁期非法捕撈處罰標準: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其中,如果符合下面幾個情形之一的,就屬于“情節嚴重”:
1、非法捕撈水產品超過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達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達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4、在禁漁區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
5、在禁漁期間,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
6、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水產資源,包括具有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和水生植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財富。為了加強對水產資源的保護,國家通過立法對水產資源繁殖、養殖和捕撈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國家鼓勵、扶持外海和遠洋捕撈業的發展,合理安排內水和近海捕撈。在內水、近海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在禁漁區和禁漁期進行捕撈,不得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急功近利,竭澤而漁,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危害水產資源的存留和發展。因此,必須依法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予以懲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禁漁捕魚被逮到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禁漁期捕魚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行政機關部門會予以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依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禁漁區捕魚怎樣處罰
禁漁區捕魚處罰如下:
1、在休漁期捕魚,最高可以處罰款10萬元;
2、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數量較大的,一貫或多次非法捕撈的,組織或聚眾非法捕撈的,采用炸魚、毒魚、濫用電力等方法濫捕的,抗拒漁政管理的等等。
漁政怎么處理非法捕魚?
對于違法捕魚情節較輕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捕魚最輕處罰是罰款,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個人違反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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