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的標準是:對于工亡職工所供養的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工資的40%發放,其他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旁脊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拿鄭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消啟頌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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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分別是多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1、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2、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信襲人員撫慰和經濟補償。享受撫恤金的人,那么撫恤金發放標準是: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局搜檔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桐亂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撫恤金發放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拿坦宏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漏燃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消冊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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