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卡給別人用犯法嗎
法律分析:現在辦手機卡都是實名制,否則是不給辦理的。你是想辦個手機卡給別人用,這是不可取的,萬一該人使用你的卡號去詐騙或者做違反的事時,那你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如果是正常使用,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是不會坐牢的。建議你還是不要給別人用,以免給自己添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別人的手機號碼違法嗎
違法。用別人的手機號碼違法,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后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一、手機號辦理條件
10歲以上就可以辦理手機卡,針對于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入網規范及要求如下:
1、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不能辦理;
2、已滿10周歲到16周歲(不含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提供有效證件,在監護人陪同下前往營業廳辦理(監護人需攜帶本人有效證件);
3、已滿16周歲到未滿18周歲前的未成年人有收入證明(勞動合同或其他收入證明)需攜帶有效證件及收入證明自行辦理;無收入證明:必須提供有效證件,在監護人陪同下前往營業廳辦理(監護人需攜帶本人有效證件),需要的材料如下:
(1)個人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如為他人代為辦理需要提供機主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辦理委托書;
(2)集團客戶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原件。
二、手機號辦理流程
1、帶上本人身份證
去營業廳的話,一定要帶上自己本人的身份證,現在都是實名辦理,身份人和本人要一致的,因此,開卡人的姓名以身份證為依據的。因此,最好是誰用誰自己去辦理更加方便。
2、選號碼
去營業廳后,營業員就會讓選擇號碼。她會給出一些待選的電話號碼進行選擇。一般來說號碼有很多,可以一個個地看到,如果要更好的號碼,可能還需要加一點額外的收費。選號碼的時候盡量選容易記的號碼。根據個人的愛好。
3、選套餐
一般套餐有很多種,不同的套餐的側重點和收費標準不一樣,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套餐和選擇,如果平常用流量比較多,就選流量套餐,如果用話費比較多就選話費套餐。
4、拍照
當套餐和號碼到選定之后辦卡之前,營業員還會要求拍一張照片來確認本人和身份證是否一致。為了更好的保證號碼安全以及個人賬戶的安全,這是非常有必要的
5、付款
一般來說辦卡最初是需要支付100元的,后期的話費消費以及流量套餐的更改的話,都可以在手機上進行操作,不需要去營業廳。如果對套餐不滿意的話,可以及時的更改。
三、手機號給別人用的危害
手機卡給別人用,一旦別人從事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聯系的是你,所有的征信都有影響,嚴重會有刑期。
1.手機卡給別人用這種行為現在法律法規是不允許的,手機卡都必須是實名制注冊,很多軟件APP在注冊時也會要求查驗手機,發個動態碼,你替別人辦手機卡,如果出現違法行為,警方會追查到你。
2.手機卡給別人用,使用者還可能用那個手機號注冊許多網上購物軟件,用來購買產品,比如蘇寧易購的網上商城可以打白條買東西,逾期不還, 對你造成財產及信譽損害。使用者可能用你名義的手機號綁定許多支付業務,或者惡意打長途至欠費,逾期不繳納,對你的信用產生損害。
3.就算沒有把手機卡給別人用,如果身份證有遺失經歷、前期電話卡或者銀行卡有異常情況,一定要抽空去查詢下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電話卡或者銀行卡存在,以免被當作“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打擊、懲戒,影響個人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信活動或者與電信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信,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傳送、發射或者接收語音、文字、數據、圖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出借手機卡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實名制銀行卡和手機卡,避免本人實名制銀行卡、手機卡被用于實施詐騙、騷擾等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將要承擔因此引發的相關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出租、出售、出借、購買銀行卡、電話卡可能會構成犯罪,會給人生帶來永久的污點。以下是非法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適用罪名:
1、出借、出賣、販賣人明知其販賣公司手續、對公賬戶、銀行卡、手機卡等用于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用于上游詐騙犯罪的,應為詐騙共犯。
2、在他人的指使或組織下,出賣、利用自己的身份注冊公司、而后利用公司的名義開立對公賬戶,其行為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3、組織他人注冊公司、辦理對公賬戶進行販賣活動的,涉嫌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中介代理公司人員明知其代為辦理的公司用于販賣而幫助注冊、辦理的,應為組織他人辦理公司涉案人員的共犯。
5、代理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明知用于上游詐騙犯罪的,應為詐騙共犯。
6、使用購買的公司手續、對公賬戶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其涉嫌的罪名處理。
銀行卡、企業賬戶及電話卡均采取實名制,如果貪圖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企業賬戶及電話卡,被收售者用來從事洗錢、逃稅、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會導致個人信用受損,還會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假如辦的電話卡給別人用。會坐牢嗎?
假如辦的電話卡給別人用是否會坐牢要視實際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如明知對方是犯罪,仍提供手機給其使用,也涉嫌犯罪,要承擔法律責任。如不知對方是犯罪,只是借用手機提供者,沒刑事責任。
勿將已登記本人身份信息的實名制號碼卡或者本人身份證隨意提供和倒賣給他人使用,貪圖小利,被詐騙分子利用,使合法途徑購買的手機電話卡變成違法犯罪的工具。
辦的電話卡給別人用風險挺大的,一旦那個使用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做犯法的事情,是會追究到你的頭上來的,即使證明了不是你所為,但是過程也很麻煩,所以身份證最好還是不要借給別人使用,無論是辦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證借人用,會有什么風險身份證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
在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辦貸款、置房產、乘飛機、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說人人都離不開它。有些人對這張“卡片”認識不夠,隨意出借或將身份證亂丟亂扔,一旦麻煩找上門,才恍然大悟,身份證屬于個人專用證件,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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