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幾小時算非法拘禁
超過多長時間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他人的一般超過24小時的,才會對行為人以該罪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一般情況下,超過24小時,會按犯罪處理的。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有什么不同之處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 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伙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 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系不同。 對于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于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系,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系,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什么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為索債拘禁他人的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為索債拘禁他人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但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要財物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的行為,不能簡單地界定為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因為行為人之間有合法債權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債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索取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其實際債權,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過合法債權部分數額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只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并實際控制他人,即構成犯罪。 從上面為大家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
限制人身自由多久算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非法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限制人身自由24小時;對于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限制人身自由12小時。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持續時長達到24小時以上。
作為普通人實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持續時間也應當達到24小時以上。
二、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構成非法拘禁的時間是多少呢
構成非法拘禁的時間是多少呢一、構成非法拘禁的時間是多少
1、非法拘禁如果沒有其他情形,只是單純的拘禁,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就可以立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沒有時間限制:
(1)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條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非法拘禁多長時間構成犯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公民來說是有著人身自由權的,那么對此如果有人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在一定的條件下面是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觸犯法律的非法拘禁罪,對此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其時間的問題,下面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非法拘謹多長時間夠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可知,非法拘禁他人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公安機關則會立案進行偵查,也就是說超過24小時就會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如何進行處罰的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游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于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征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從上面為大家介紹的關于非法拘禁只要持續24小時,就可以進行相應的立案偵查,對此大家在日常行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現在有遇到關于非法拘禁罪的相關問題,大家一定要冷靜處理,必要時還可以到找類似幫忙解決。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用開庭結案嗎(取保候審還需要參加開庭么)
取保候審還需要坐牢嗎(被取保候審以后還用不用坐牢)
行政賠償是否可以仲裁(行政仲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賠償是行政給付嗎(關于行政給付的選擇題 幫看下 謝謝啦)
侵權賠償行為(侵權行為賠償項目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