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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古村落”遺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2-03 18:17:33

2021天津社區工作者面試模擬題(11.12)

【模擬試題】

為保護古村落遺跡,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社會氛圍,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鄉土文化,留住鄉村記憶,某市文廣新局準備聯合多部門進行一次“美麗鄉村”采訪活動。假如你是本次采訪活動的負責人,你會如何協調各部門一同開展本次活動?

【參考答案】

假如我是本次“美麗鄉村”采訪活動的負責人,我會從以下方面開展本次采訪活動:

首先,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本次采訪活動的各項事宜。本次“美麗鄉村”采訪活動的主題為“保護古村落遺跡,建設美麗鄉村”;活動主要內容是保護我市目前現存的古村落遺跡,留住鄉村記憶,大力傳承與弘揚優秀傳統鄉土文化,進而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社會氛圍。本次采訪活動將邀請電視媒體、網絡新媒體和紙媒等各渠道媒體來采訪,因此我會提前和各渠道媒體進行溝通,統一采訪報道的重點與基調,請各渠道媒體朋友配合好相關工作。各渠道媒體可以根據本活動主題與內容,各自確定好本次采訪活動的對象,明確需要采訪哪些古村落與相關人員,并列出采訪時的問題提綱與重點,作為組織者的我也會準備好應急方案保障活動的順利進行。

然后,我會拿出詳細的工作方案與同事商量,請同事們提出意見并加以改進,再將方案提交給領導審閱,聽取領導的意見與指示。

其次,根據工作方案聯系、協調本次采訪活動涉及的各個部門,請求對方的支持與配合。我會將本次活動的工作方案分發給各個部門,請對方知悉本次活動的具體工作方案。然后,向他們說明本次活動需要對方提供哪些支持與幫助,并盡快與對方相應人員做好對接工作。比如,需要各個縣的文物保護單位提供本縣有哪些主要古村落遺跡,需要縣級民政部門提供有古村落遺跡的各村如今居住人口、經濟發展等基本狀況,需要鄉鎮政府提供一些人員支持與指導性、宣傳性幫助等。

最后,我會將參與本次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分組分工,請各組人員各司其職,配合我的指揮做好本次采訪活動。活動期間,我會隨時與各個部門負責人聯系,有任何變故都及時、靈活地加以應對,使本次采訪活動順利進行、完美收工。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列舉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經歷的三個階段rn列舉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四項基本內容rn如果答案正確一加分!辛苦大家了!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于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于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筑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并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于“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于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于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于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里,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余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制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尸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后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于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范系統的嚴重滯后,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占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于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并且必須盡快出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于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于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筑、紀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筑物、構筑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準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于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并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于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采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臺,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于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于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么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后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后,要以法規與標準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么做,還要指出應該怎么做;同時,管理標準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于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后,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于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游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么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么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采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游活動中,游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并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采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于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于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托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于事后救濟,由于其不經濟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后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后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舍。最后,對于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于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于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采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采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于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準;對于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于未經批準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采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絡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后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并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并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于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于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采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于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于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范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并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于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后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采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后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后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后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后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游、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并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游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準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筑。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筑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準。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游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游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游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游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游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并在同年出臺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并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意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后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⒈周珂著.環境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⒉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⒊韓德培主編.環境保護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⒋呂忠梅著.環境法新視野.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⒌陳泉生等著.環境法學基本理論.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
⒍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全國市長培訓中心編著.城市規劃讀本.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2
⒎[法]亞歷山大??基斯著,張若思編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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