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騙保金額超過2000元,公安部門便可立案偵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所以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而汽車騙保金額已達到4000元,已達到立案標準。可能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即為保險詐騙的表現形式。
3、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十一、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常見的幾種汽車騙保形式
1、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報廢車輛或者將報廢零件安裝到車上制造假事故現場。沒投保的車輛發生單方事故后,則用別的已投保車輛故意制造雙方事故,利用已投保車輛負全責來進行騙保。
2、汽修中“偷梁換柱”——一些汽修廠欺瞞車主,利用客戶怕麻煩、委托其索賠的心理,以及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不肯自行拆估的機會,在修理過程中“偷梁換柱”,將壞零部件換上事故車,向保險公司索要高額保險賠償金,賺取差價。
3、偽造汽車修理發票——汽修人員或消費者通過熟人找一些汽修廠開汽修發票,或直接購買假發票,甚至還對真實的汽修發票進行涂改,夸大損失,然后到保險公司騙保。
4、冒名頂替騙保——在事故發生后,隱瞞無證駕車或酒后駕駛等情況,找人頂替違章駕駛員騙保。
法律分析:投保人惡意騙保行為屬于涉嫌刑事犯罪,涉及金額過大,會構成保險詐騙罪。1、投保人騙保,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保險法規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投保人騙保,或構成保險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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