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立案標準
非法開采石頭即非法采礦罪的立案標準: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非法采礦屬于哪個部門管轄范圍,處罰辦法:
1、對于行政責任,由國地資源局予以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2、對于違法開采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開采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發現違法開采行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2)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4)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實施非法采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非法采礦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關于非法采礦罪的量刑標準,行為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內、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依法可被判處三年以下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罰金;對于導致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罰金處罰。
同時,在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式開采礦物資源,造成礦物資源嚴重被破壞的,依法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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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礦一般罰款多少
一、非法采礦一般罰款多少
1、非法采礦一般罰款1-10萬元。非法采礦罪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非法采礦應當罰款1-10萬元,如果對礦產資源造成破壞,應當賠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礦產品以及非法所得,責令停止開采,對于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賠償非法采礦造成的經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非法采礦如何處罰
1、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非法采礦罪,是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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