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怎么判?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怎么判?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判刑規則:
1、構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處罰標準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新增了“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的量刑規定,新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詳細內容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如何處罰
犯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的處罰標準如下:針對個人,如果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那么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罰金 。 根據我國《 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犯罪的規定
欺詐發行股票 、債券罪的懲罰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相關推薦:
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服刑人員保外就醫條件(服刑人員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程序)
共同犯罪的既遂標準(一人既遂 全體既遂)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最新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規定)
檢察院立案監督(檢察院立案監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