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是什么意思
非吸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以高息、高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和金融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通常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則通常以投資入股、委托理財、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
總之,非吸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會給投資者和整個社會帶來極大的風險。因此,公眾應該保持警惕,遠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朔州近期詐騙案
以“投資理財”的名義
以高息為誘餌。
承諾保本保息
組織946名社會不特定人群。
非法吸收資金達3.4億元。
其中,60歲以上的老年受害者有174人。
……
5月10日,被告人閆全某、劉謀、周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通過中國審判公開網對案件進行了現場直播。
公文包
被告人閆全某獲利130萬元,被告人劉獲利約42萬元,被告人周獲利約30萬元。
庭審中,合議庭準確把握庭審節奏和爭議焦點,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充分發表了意見。由于案情復雜,此案將擇期宣判。
技巧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息為誘餌,進行投資理財宣傳,非法集資。群眾在不了解自己真實財務狀況的情況下進行投資,風險極大,不要因為貪圖高息而遭受財產損失。
廣大老年人要對前來搭訕的陌生人保持警惕,不隨意接話,不輕信他人之言,不將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重要物品交給陌生人,及時與子女、親人溝通討論。如遇詐騙,請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盡量收集、固定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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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普法小知識
1.集資詐騙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是怎樣規定集資詐騙罪的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 *** 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 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3.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一、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4.集資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解釋 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5.集資詐騙量刑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法律的作用,很多問題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平時人們經常收看法制節目,法制節目中經常提到的就是集資詐騙罪,這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可能很多人對此并不是很了解。
比如集資詐騙量刑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那么,接下來我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集資詐騙量刑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l、《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
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 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基本概述 集資詐騙罪是中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依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集資詐騙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集資詐騙罪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規定,1995年6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其中第八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確定罪名的規定》中,將本罪定為集資詐騙罪。
首先,因為集資詐騙罪屬于財產類型的犯罪,所以在量刑上都會進行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其次,根據詐騙金額的多少進行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處罰。
如果大家對于集資詐騙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懂的,我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 延伸閱讀: 借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詐騙罪量刑司法解釋 貸款詐騙罪立案標準2017。
6.集資詐騙的法律特點是什么
集資詐騙的法律特點: 1、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
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2、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 *** 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集資詐騙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7.集資詐騙罪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一、集資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國家金融體制的改革和金融市場的放開,國內與國際金融體系的逐步接軌,金融領域中不規范現象日益突出,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泛濫之勢,尤其是集資詐騙罪成為近年來金融領域內涉及面廣泛、社會危害性嚴重的高頻犯罪之一。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法沿革 集資詐騙罪是隨我國不同時期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制度的變化而發展變化的,歷史是不能割裂的,我們要分析集資詐騙罪的立法沿革,“不但要懂得中國的今天,還要懂得中國的昨天和前天”,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我國1979年刑法典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在“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指導下制訂的,當時我國并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市場,金融體制方面的立法極為缺乏,有關金融方面的刑法規范亦不健全,金融領域中發生的詐騙案件寥若晨星,立法者未予以特別關注,即使存在個別的金融詐騙案件亦是以普通詐騙罪定罪處罰的。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金融體系的建立,金融市場的逐步放開,各種金融詐騙案件隨之層出不窮,顯示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的特點。
例如,1989年至1994年無錫發生了建國以來最大非法集資案,以鄧斌為首的犯罪分子采取聯營合同等欺騙方法,非法斂財達32億元之巨。 立法者意識到金融詐騙罪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若仍以普通詐騙罪處罰,則沒有凸顯打擊金融詐騙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頗有捉襟見肘之窘迫。
考慮到金融詐騙犯罪客體的雙重性、手段的特殊性、影響的廣泛性和后果的嚴重性,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立法者旨在懲治偽造貨幣和金融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非法集資詐騙等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2]使集資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犯罪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刑法典,吸收了《決定》的基本內容,并作了適當的修改。
對于集資詐騙罪,刑法典以三個條款即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規定了對自然人和單位犯罪的處罰。與《決定》相比,刑法典對集資詐騙罪作了如下修改:將本罪由行為犯改為結果(數額)犯,構成犯罪須以“數額較大”為要件;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由《決定》中死刑適用的法定限定條件“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修改為“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單位犯罪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不再適用死刑。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罪的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粗疏到細密的發展過程,反映了我國刑法典對集資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犯罪的刑事立法日臻成熟和完善。 三、集資詐騙罪的構成特征 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3]這個有機整體,是一個具有多層結構的復雜社會系統,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四個基本子系統。犯罪構成作為一種法律概念,即法定的犯罪構成,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準繩。
[4]按照犯罪構成理論,集資詐騙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實踐中,要正確厘清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存在的單位。
單位犯集資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單位的名義,為了單位的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實踐中常見的是行為人僅以單位名義非法集資,所騙取的公私財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為人中飽私囊,即使用于單位也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是為了掩人耳目,對此應按個人犯罪處理。
2、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有學者認為集資詐騙等金融詐騙罪亦可由間接故意構成。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行為人違反有關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明知自己實施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將會導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這種危害后果發生,其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自已實施騙術能否將他人財產騙取到手則并無把握,但對他人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產則持積極追求的態度。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實現某種危。
8.集資詐騙量刑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數額較大:一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一百萬元以上 單位犯罪: 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其它嚴重情節:造成惡劣影響的;引起被害人自殺、集體 *** 的;給被害人造成十萬元以上損失的等。
9.集資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以下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10.新法律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認定原則 對于涉非法集資犯罪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將刑事判決的結果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唯一、絕對依據,在實踐中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各自職權原則 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其定罪量刑,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厘清原、被告雙方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判決,二者職權的范圍、內容、目的各有不同,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應當相互兼顧,但不能代替包辦。
在刑事審判中,法院無主動審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職權,集資參與人也無申請法院認定相關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徑,因此,刑事審判應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查明并在事實認定中作客觀表述,不應就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認定。集資參與人若對相關合同效力問題有異議,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選擇原則 集資參與人就涉非法集資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對訴訟請求的內容有選擇權,其可以請求認定合同有效,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亦可以請求撤銷、變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定合同無效。 3、依據民法判斷原則 集資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不是認定相關民事合同效力的當然依據,認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當時判斷原則 判斷一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表現作為判斷依據,而不是以事后的狀態作為認定標準。如,集資人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雙方對款項出借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事后集資人向更多集資參與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認定上述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而無效。
非法集資近3億,養老詐騙要警惕!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9億余元,造成損失1.6億余元的養老詐騙案件進行二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張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4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張某注冊成立瀚耀(上海)投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投資養老養生項目為名向他人集資借款900萬余元進行項目投資,但均投資失利。
2015年10月,多次投資失利的張某以明顯過高的轉讓價格2248萬元,承租經營泰軒溫泉酒店有限公司,為償還轉讓款及之前所欠債務,其多次組織人員利用泰軒酒店在上海、南昌、宜春等地進行非法集資。此后,為擴大影響,吸收更多資金,又策劃成立了明月山天年會俱樂部,注冊、收購了瀚耀國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數十家空殼公司,并對外宣稱上述公司、酒店均為瀚耀集團旗下產業,隱瞞公司真實經營狀況,虛夸瀚耀集團公司實力和投資前景。
以打造禪修療養、健康養生、旅游休閑等養老生態產業鏈為幌子,以年利率10%至18%不等的回報為誘餌,或編造公司上市、認購原始股的投資騙局,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召開推介會、免費旅游、酒店入住體驗等方式,在上海、宜春等地公開宣傳,誘騙集資參與人預存養生卡、認購股權、簽訂投資合同,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大量資金。截至案發,共向2358人非法吸收資金2.9億余元,造成損失1.6億余元。
其他四名被告人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或營銷團隊負責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并分別從中獲取違法所得53.86萬元至12.4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瀚耀集團的實際控制人,以投資養老養生等項目為名,以高息、高回報為誘餌,向他人非法集資,騙得集資款共計2.9億余元,造成損失1.6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其余四名被告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情節等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雄志集團觀點:
不被高利誘惑,拒絕盲目投資
每個人的資產都得來不易,我們要以慎重的心態去進行投資,凡是在介紹中明示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的項目,都需要引起高度警惕,因為這些許諾在目前的真實市場行情下是非常難以實現的。
就當前經濟形勢而言,一個真實可行、利潤穩定的投資項目,理想收益應該是不超過6%的水平,一旦許諾的收益大幅超越這個數字,我們應該報以強烈的警覺。即使存在可信度高的投資產品,我們也要進行進一步的深入評估,其中最需要弄清楚的就是該項目背后是否有底層資產予以支撐分擔風險。為什么這很關鍵?因為這確保了即便發生最極端的情況,我們依然能收回大部分資金。
在高度波動的投資市場里,唯獨只有房產擁有極高的價格確定性,作為底層抵押物大幅平抑了預期虧損,雄志集團正是基于對這一理念的深度理解,最終造就不動產債權市場的領導地位。集團始終堅守合法合規底線,以珠三角區域優質不動產資產為債權投資提供支撐,以達到較高資金安全性,幫助所有參會者在盡可能降低風險的前提下,獲得長期可持續的穩健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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