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東西被抓住,應該怎么判刑?
不合理,小偷偷盜他人財物,是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依法應給予刑事或者治安處罰。對于偷竊的財物,屬于犯罪或者違法所得,應全部無條件地返還。如果已經揮霍,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小偷偷下的東西,如果法律規定不返還,則不符合立法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不合理,抓到小偷后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凍結、劃撥其財產以賠償失主的損失,如果仍不能償還債務,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等措施限制小偷的行為。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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