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標準2023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x373.10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x373.10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x373.10元
殘疾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實際購買支出(須有收據等材料)
康復費:后續恢復治療費用(須有收據的等材料)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撫養年限x人數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20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x撫養年限x人數
國家賠償的標準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賠償的標準是什么?”的解答如下:國家賠償的標準是根據具體案情來計算國家賠償,具體委托律師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第二十五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第二十六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第二十九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賠償計算標準2022
一、2022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國家統計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7379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73.10元。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73.10元計算。
二、國家賠償的計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373.10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73.10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費:實際醫療支出(須有醫療憑證:病歷、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天數*工費(誤工費或者護工費)
誤工費:天數×373.10元
殘疾賠償金: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
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實際購買支出(須有收據等材料)
康復費:后續恢復治療費用(須有收據的等材料)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
生活費: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撫養年限×人數
三、國家賠償的條件
(1)賠償請求人應當是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到損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個以上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兩個以上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害的事實根據。
(4)被侵權事項已經依法確認(即已經侵權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定該行為違法,或已被撤銷)。
(5)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已經過復議程序。
(6)屬于法定的國家賠償范圍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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