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別人一刀算是輕傷嗎?屬于犯罪嗎?
要看具體情況和對方的傷情狀況,如果達到輕傷機上涉嫌故意傷害罪。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于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擴展資料:
因不滿在教室睡覺被吵醒,和同學發生口角繼而打架斗毆,后產生報復念頭,憤怒之下,用水果刀將同學刺成重傷。7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2月21日下午6時放學后,在西充縣某中學就讀的高二學生楊某在教室的后排座位上睡覺,被同班同學吳某某與教師的對話聲吵醒,楊某不滿便與吳某某發生口角。爭吵中,吳某某沖過來一把將楊某按到在地,后被在場的同學拉開兩人才停止了爭吵。
楊某覺得自己打輸了在同學面前丟了面子,于是產生了報復念頭。當天下午6時40分晚自習上課之前,見吳某某走進教室,楊某突然從座位起身,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吳某某連刺幾刀。吳某某當場倒地,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經鑒定,吳某某所受損傷屬重傷。
該案經西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能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對其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求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且屬初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創新網-在校男生因故意傷害獲刑
中學生在校持刀傷人,應受到什么處罰?
中學生,13-16周歲?
一、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即根據法律規定: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已滿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酒后持刀捅人的大腿一刀,怎么判刑?
1、如果是輕傷以上,涉嫌刑事犯罪;
2、如果是輕微傷,則屬于治安案件;
3、法律依據:
1)《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一刀把人捅死判死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事實上,這名男子的確已經判了死刑。
事情發生于2019年8月28日,這一天正是李天云刑滿釋放的一天。但是就在出獄當天,李天云與前妻姐姐取得聯系,向其索要賠償,卻遭到了拒絕,這時李天云已經產生了殺死前妻家人的想法。時間來到 29日凌晨,當時李天云攜帶一把剪刀前往前妻父母家中,然后用剪刀向兩人身體連續捅刺,在確定二人已經死亡之后,便逃離了現場。對于這樣一起惡劣的案件,法院是如何處理的?事實上,早在今年的7月27日,李天云就已經被判處死刑。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李天云與游君離婚,但仍共同生活。2019年3月,李天云因犯盜竊罪被判刑一年。2019年8月28日,李天云刑滿釋放。出獄當天,得知了游君再婚的消息。李天云與前妻姐姐取得聯系,向其索要賠償未果后,決定對其實施報復,最終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經過法醫鑒定,游君的父親心臟破裂、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游君的母親主動脈破裂、肺破裂、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與此同時,李天云在犯下兇案之后,又前妻姐姐經營的店鋪中,趁其不備持剪刀向其上身捅刺,為控制逃跑反抗,還使用鋼筋擊打頭部致其不再動彈,最后才逃離現場。經過法醫鑒定,游君的姐姐屬于重傷二級。面對法院的審判,李天云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希望對自己從重處罰。在庭審中,當法官問:“你和前岳父母有無仇恨?”李天云明確表示,前岳父岳母在平時的時候就經常勸游某君和自己離婚,所以他才會心生報復的想法。法官又問:“兩人有無傷害你的行為?”李天云則表示并沒有過。值得一提的是,李天云還在法院陳述,該他的東西他們家人沒有還給他,主要是他給游某君購買的電瓶車和一些飾品。就在7月22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天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天云故意殺害游某君姐姐的行為已經著手,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李天云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最終,法院認為李天云刑滿釋放之后再次實施暴力犯罪,情節極為嚴重,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并不足以從輕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法院決定判處李天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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