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中沒收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的范圍,是指刑法規定犯罪人的哪些財產可以沒收,哪些財產不能沒收的范圍。
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沒收個人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嗎
沒收個人財產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共同財產一般包括:
1、夫妻雙方的各自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的共同或各自的生產、經營的收益;
3、有關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的收益。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是指什么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是指什么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是沒收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全部 ,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人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 嚴格區分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 ,依法確定為犯罪人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于罰金,是適用于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的范圍】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沒收財產屬于什么處罰
沒收財產屬于財產刑和附加刑處罰。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的只能是屬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財物及其在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有的份額。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權)。
沒收財產屬于什么責任?
沒收財產的范圍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確定:
1、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所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于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3、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所謂家屬所有財產,是指純屬家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家屬自己穿用的衣物、個人勞動所得財產。家屬應有財產,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財產中應當屬于家屬的那一份財產。對于犯罪分子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屬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沒收。
綜上所述,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以維持犯罪分子個人和扶養的家屬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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