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就會構成挪用資金罪,一般會判刑3年以下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會在3到10年內進行判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如下:
1、犯此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挪用資金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挪用資金罪中的挪用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行為人挪用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情形或者行為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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