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一般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上述行為還需要情節嚴重才可以立案。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與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審理過程中,七被告人雖然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且對犯罪實施供認不諱,但犯罪數額巨大,產業鏈完整,對社會的危害性及影響較大,對辯護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一種新型犯罪活動,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事實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近年來,傳統犯罪逐漸向網絡犯罪方向遷移,網絡犯罪活動呈現上升趨勢,嚴重影響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且與傳統犯罪不同,網絡幫助犯往往是為眾多對象提供幫助,其幫助行為“累計”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獨立入罪,將幫助犯正犯化,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獨立地位,認可了在一些情況下即使不能確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也能追究幫助者的刑事責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設立,是為了應對網絡犯罪合作新形態,彌補了在打擊網絡犯罪上傳統共犯理論的不足,承認幫助行為自身累積的危害使其具備了刑事處罰的正當性,以確保相關刑事責任的追究依法、妥當、合理,確保網絡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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