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如何定罪量刑
被脅迫者參加犯罪,雖然不是出于自愿,但主觀上其意志并非完全被他人所支配,客觀上被脅迫者的人身自由并非完全受到強制,根據(jù)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被脅迫者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共同犯罪中脅從犯的認定,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情,從犯罪的起因,犯罪的時間、地點、環(huán)境、分贓情況、被脅迫者的年齡等方面加以綜合分析、判斷。
法律規(guī)定脅從犯應當是按照具體所觸犯的犯罪罪名來定罪量刑。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適用刑罰,只限于主刑。而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這里的被脅迫指由于各種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強制,但是此處的被脅迫并沒有使行為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所以脅從犯仍然要受到刑事處罰要成立脅從犯,還必須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果起初是被脅迫實施犯罪,但是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變?yōu)橹鲃訉嵤┓缸锏模粯嫵擅{從犯。
總之,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一般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脅從犯的處罰原則
脅從犯的處罰原則一、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1、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有哪些
從處罰原則上講,對想象競合犯采取的是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而對于法條競合犯,則根據(jù)各法條之間競合關系不同,采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全部法優(yōu)于部分法、復雜法優(yōu)于簡單法等原則,并不一定導致適用重法。
1、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shù)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于單純一罪。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xiàn)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于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后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2、同理,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shù)行為觸犯數(shù)罪名的實質數(shù)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shù)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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