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注意應該攜帶以下證件、文件: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3、委托人簽署的《授權(quán)委托書》;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 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
律師會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jīng)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那么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哪些注意事項了,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自我介紹,告知工作范圍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qū)彙I婕皣颐孛艿陌讣缸锵右扇似刚埪蓭煟瑧斀?jīng)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quán)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征詢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quán)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三、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三)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四)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quán)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四、為某某某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 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殊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quán)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quán)利;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quán)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quán)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quán)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 義務。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jié)論向他告知的權(quán)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jié)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quán);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quán)和控告權(quán); (八)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guī)定; (九)刑法關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規(guī)定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法律體現(xiàn);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有關犯罪偵查管轄的規(guī)定; (十一)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 五、將會見記錄交某某某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的禁忌有哪些
2、現(xiàn)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tài)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tài)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fā)現(xiàn)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規(guī)的會見之后,承辦律師都應對會見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線索、案情線索要認真分析,該取證的應取證、該申請取證的應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jù)”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利的利器。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36條規(guī)定,律師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親友委托以后,律師有權(quán)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刑事辯護業(yè)務的基本工作,甚至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師會見時卻出現(xiàn)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律師會見變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師會見不單單是好讓客戶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會見會對律師澄清案件疑點,發(fā)現(xiàn)新的辯護要點,大有裨益。律師會見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律師會見由那些禁忌?
其一、律師會見前應列出會見提綱,不應漫無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僅客戶不答應,而且肯定有悖職業(yè)道德。但是有些律師卻是為了會見而會見,沒有目的,沒有中心。實際上,在偵查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jīng)見過主辦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jīng)查閱復制了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資料,應當對案件有了一個大概了解。在法院審判階段會見之前,律師已經(jīng)查閱復制了全部的卷宗證據(jù)材料。律師只要仔細分析研究,完全可以發(fā)現(xiàn)案件的疑點難點,完全可以列出詳盡的發(fā)問提綱,完全可以避免無益的流于外表的會見徒勞。
其二、律師會見不要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
作為家屬肯定非常關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況、身體情況,當然更關心自己家人的未來前景。家屬一聽說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興奮。盡管律師告誡多次,律師會見時不允許家屬在場,但是有的家屬就是死活不聽。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嚴,有的家屬可能給看守所打過招呼,所以在律師會見時,他們可能尾隨而進。家屬一旦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鬧,又樓又抱,甚至遞送錢物。一旦敗漏,律師的麻煩就大了。若被監(jiān)管人員或者住看守所檢察室發(fā)現(xiàn),律師凈跟著給自己辯護了。
其三、律師會見不可單槍匹馬,應二人以上。
律師會見必須二人以上,并沒有由《律師法》作出強制規(guī)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個律師做,有的律師不想麻煩其他律師,或者不想讓不多的律師費用外流,可能出現(xiàn)一個律師會見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經(jīng)明確要求律師會見必須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沒有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筆者建議律師會見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會見,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機外逃,又可以使律師不發(fā)生意外傷害,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時有個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時心懷叵測,防不勝防,趁律師會見之機,突然外逃,律師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擊律師的有;被司法嚴懲,倒打一耙,說律師叫他翻供的有。律師確實應慎之又慎。
其四、律師會見不可傳遞證據(jù)與信件。
看守所的大門就是警戒線,就是紅燈,就是雷區(qū)。無論何種證據(jù),何種信件,律師均沒有權(quán)利私自傳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材料、上訴狀最好通過看守所審查以后傳入傳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如果律師私自傳遞證據(jù)與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條可能已經(jīng)對您張網(wǎng)以待。有的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最后被以辯護人毀滅證據(jù)、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追究者不是沒有。
其五、律師會見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不管是在偵查階段,接受委托擔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一審二審擔任辯護人也好,盡管律師事務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簽訂了《委托協(xié)議》、其親屬也出具了《委托書》,但是由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始終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師必須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見,看是否同意自己給其提供法律幫助。同時告知誰為其聘請的律師,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見,不僅是對被告人辯護權(quán)的尊重,同時也與法律規(guī)定相協(xié)調(diào)。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自己費盡心機辯護,卻被被告人當庭拒絕,不單單是難堪,而且還作了無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師不可以放過案件任何疑點、難點。
一個案件總有一些疑點、難點,亟待律師去破解。事實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點難點,其他問題可能迎刃而解。你為何要殺人?有沒有作案時間?貪污款項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為何能采用肢解尸體的方法?為何捅被害人20刀?踩點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販毒中的“以販養(yǎng)吸”? “黑了誰”是什么意思?“出出氣”是什么意思?為何供詞前后反復?律師一定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取得答案。有時涉及到專業(yè)比較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該領域的專家,起碼比較熟悉該專業(yè)流程,比如貼現(xiàn)、遠期信用證、匯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專業(yè)知識,律師不妨請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們對該流程知識的熟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fā)現(xiàn)他們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師會見不可以放過任何辯護要點。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也是從他們身上捕捉辯護思路的過程。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可能沒有認定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可能沒有發(fā)現(xiàn)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在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律師可能會發(fā)現(xiàn)。比如,被告人先投信聲明自己是殺人兇手,而后被偵查機關抓獲,應當是自首。被告人協(xié)同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二人,應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沒有極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態(tài)度,應為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為被害人強奸了他,對他肆意進行了凌辱,被害人有過錯。如果供詞前后反復,是由于在偵查階段存在刑訊逼供情況,自己就應當詳細詢問刑訊逼供的具體情節(jié),看是否留下證據(jù)。如果供詞確系刑訊逼供所得,那么作為毒樹之果取得的供詞,將應當排除在定案證據(jù)之外。
其八、律師會見不要不告知其訴訟權(quán)利與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師,不可能對其在訴訟中的權(quán)利義務全面了解,否則也不會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給自己辯解屬不屬于不老實?檢察官與其有過節(jié)該怎么辦?律師應當告知其享有辯護權(quán)、申請回避權(quán)。開庭時有幾個階段?注意哪些問題?律師應當告知一般審判的幾個階段,即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評議宣判。應當告知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以后,會征求其對起訴書的看法,會對其進行訊問,在宣讀每份證據(jù)以后,其有質(zhì)證的權(quán)利。遇到疑難問題,公訴人、其他被告的辯護人詢問時,一定不要緊張,一定聽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沒有聽清或者聽明白發(fā)問者的意圖,一定讓其再次陳述其發(fā)問內(nèi)容,以便準備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審過程,可能會減少緊張感,可能會與律師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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