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案依據情節不同,處罰也不同,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于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文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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