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看情形,要看情節處理,并不會固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
被告人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2014年3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史×在北京市大興區金星路×超市門口,因其姨周×與張×1、張×2發生買賣糾紛,史×將被害人張×2、張×1打傷。
張×2身體受外傷致鼻外傷、鼻骨及上頜骨額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經鑒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致張×1身體受外傷致左眼鈍挫傷、左眼瞼軟組織損傷、左眼眉弓皮膚擦傷,經鑒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關于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事宜,雙方當事人已自愿達成和解協議,雙方表示互不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張×2對被告人史×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身體輕傷的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得到其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被告人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故意傷害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史某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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