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區別:量刑上不同,主犯是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處罰,而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是指在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分析:不是的,不是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需要具體犯罪而定。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一、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兩類: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九十七條規:首要分子分為兩類: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2、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所以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二、首犯在犯罪集團中可能是一個或二個,而主犯在犯罪集團中可能二個以上或者更多一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首要犯罪分子不是一種獨立的共犯類型,而是包括在主犯之中的,足主犯中社會危害性程度更大的犯罪分子,是惡中之惡。首要犯罪分子是從重的對象。首要犯罪分子不一定直接參加具體犯罪的實施,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親臨犯罪現場。但是,首要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在整個犯罪集團活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說首犯首在犯罪集團中可能是一個或二個。但是主犯就可能二個以上或者更多一些。
3、首犯與主犯之間,也還有罪惡大小不等之分。
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這里,專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他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如果有幾個主犯,應當根據他們參加共同犯罪的實際情況,在量刑輕重上,有所區別,做到罪與刑相適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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