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司法解釋
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到3000元以上,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會被人民法院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單處罰金。盜竊數額巨大的,會被法院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會被法院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案例:轉走戀人支付寶錢款男子犯盜竊罪被判刑
聶某與康某本來是男女朋友關系,聶某因為著急用錢,在向康某借錢被拒絕后,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偷接收驗證短信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寶密碼,后將其支付寶賬戶中的錢款轉走。近日,延慶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發生在情侶間的特殊盜竊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聶某與康某結識,后兩人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聶某因著急用錢向康某借錢被拒。幾日后,被告人聶某在康某的住所與康某聊天期間,趁其不備,使用康某手機通過接收短信驗證碼的方式修改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密碼,后使用自己手機登錄康某支付寶賬戶。
次日凌晨,被告人聶某離開康某的住所后,在自己手機上操作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分三次將康某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轉賬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共竊得人民幣1.8萬余元。當日康某發現支付寶內錢款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聶某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被告人聶某家屬積極退贓給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延慶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于聶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聶某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最終,延慶法院依法判決聶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ǚㄡ專?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并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并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并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后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后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后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并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于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后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后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后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并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并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征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于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后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并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于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并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偷手機怎么判刑?
偷手機不一定會被判刑,若偷盜行為涉嫌犯盜竊罪,則有可能會被單處罰金、或者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到六個月拘役的刑事處罰,若是被盜竊手機的價值特別巨大,則實施偷盜行為的人也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處罰。
一、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偷手機怎么判刑? 1、偷手機不一定會被判刑,若偷盜行為涉嫌犯盜竊罪,則有可能會被以下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偷手機行為若是不入罪,則可能會會受到拘留、罰款的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2)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3)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二、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 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后即被發覺,爾后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于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備,潛入某一場所,在無人發現的過程中秘密取財的,也為秘密竊取。 (2)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 (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覺,但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如果行為人已明知被他人發覺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為帶有公然性,這時就不再屬于秘密竊取,構成犯罪的也而據其行為的性質以搶奪罪或搶劫罪論處,至于其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采取撬鎖破門、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盜竊;有的是在公共場所割包掏兜、順手牽羊進行盜竊;等等。但不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質上屬于秘密竊取,就可構成本罪的盜竊行為。 秘密竊取的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但實行了多次盜竊的,才能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且盜竊次數亦沒有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一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巨款、珍費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標,潛人銀行、博物館等盜竊未遂的,仍應認為構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謂多次,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即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不管是偷手機、還是偷盜他人其他有價值財物,都是違法的,若是偷盜行為不入罪,則實施偷盜行為的公民可能會受到罰款、拘留的治安處罰。對于被偷盜手機等價值比較大的情形,則會涉嫌犯盜竊罪。
偷盜行為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第四條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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