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別因獲得財政資金入獄
企業家——別因獲得財政資金入獄
引言:“中國的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去監獄的路上”這聽起來有點夸張,但絕非危言聳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企業自設立到注銷、生產與經營、投資與融資等環節規定了諸多罪名,如:虛報注冊資本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經營罪、騙取貸款罪等。這其中的許多罪名,因為顯著、直接,多已引起企業家的重視。 然而,筆者認為因企業涉嫌騙取財政資金而觸犯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未引起企業家重視。
眾所周知,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設立了各種名目的專項資金、財政補貼項目,以支持企業做大做強。企業,則為了獲得財政資金而絞盡腦汁、用盡心力,并往往以獲得財政資金為榮,及作為衡量企業軟實力的重要參考因素。奈何,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近年來,因為反腐,官員因腐敗問題而受審,而經其審批或者指示、斡旋、活動等獲得財政資金的企業及企業家,則因為各種原因而難逃法網。當然,反腐并非觸發該類案件的唯一原因,只是其中某個觸發因素, 更重要的還是企業及企業家對財政資金的申報條件重視不足。
一、兩個典型案例
該兩案例均為通過http://openlaw.cn/,并設定關鍵詞為“詐騙罪專項資金”、地區為“云南”等檢索條件檢索篩選而得。
(一)太俊林詐騙案,案號為:( 2015 )昆刑一初字第 71 號、( 2015 )云高刑終字第 1341 號。 本案,云南普洱茶廠有限公司董事長太俊林,因與時任副省長沈某某(當時分管農業開發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管理、實施國家農業開發資金、項目)關系密切,在明知云南普洱茶廠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化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的立項條件的情況下,經沈某某向時任云南省財政廳農業開發辦公室主任趙曉某指示,太俊林安排公司員工編制虛假的申報材料,包括虛假的合作協議和虛假的審計報告,順利通過項目審批,各級財政將該公司立項申請的15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寧洱縣財政局專款賬戶。后因沈某某被審查,該公司最終未獲得該1500萬元財政補助資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太俊林犯詐騙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二) 李某某詐騙案,案號為:( 2016 )云 0112 刑初 533 號。 本案,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某,在該公司不具備實施“南菜北運”項目的條件下,通過云南省商務廳市場運行調節處副處長楊某(另處)幫助下,違反法定程序參與該項目的申報,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商務部門、財政部門拿到項目以及相應的財政專項資金后,僅為“南菜北運”項目做了簡單投入甚至未投入,又為應付驗收實施了一系列弄虛作假的行為,提供大量虛假合同、虛假發票及虛假審計報告等資料,實際并未認真履行或者為積極實施項目創造條件。在2011年、2012年“南菜北運”項目中,該公司共騙取到財政補貼人民幣1010萬元,并將專項補貼資金用于各關聯公司的內部拆借、歸還欠款等非項目用途,導致項目驗收未通過后專項資金無法退還。最終,該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分析該兩個案例, 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申報財政專項資金而觸犯詐騙罪,有如下重要共同特點:明知企業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積極組織、編制虛假申報材料進行申報;申報過程中獲得相關領導的支持;財政部門撥付財政補貼資金;企業獲得巨額財政補貼資金 。
那么,是否企業涉嫌騙取財政專項資金或財政補貼資金,而一律追究企業家的刑事責任呢?事實并非如此。
二、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就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企業因騙取財政資金而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是《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當然,也不乏規范具體項目違反財政紀律的處罰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如:《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就是專門規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
一般來說,企業因騙取財政資金而被追究行政責任之后,少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再次處理,企業家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也因此大大降低。 比如:2016年9月8日,財政部新聞辦公室,在財政部官網公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和違規謀取財政補貼5個案例,其處理結果概括是:取消企業財政補貼資格,中央財政不予補助,追回預撥的全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并按獲得的財政補貼資金一定比例處以罰款,未移送司法機關。
(二)刑事責任
相較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對企業及企業家的打擊更為沉重。 企業家通常認為,獲得財政資金多是基于公司利益,并以公司名義進行實施,即使構成犯罪,也應是單位犯罪,要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確實冤枉。有些案例中,有辯護人確實也提出企業家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為法院否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 在公司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行為,但法律未規定為單位犯罪行為的,可追究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亦即負責組織、編制虛假申報材料獲得財政資金的企業家難辭其咎。故而,詐騙罪,則成為一把懸在企業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三、詐騙罪概述
(一)罪名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共同研究發布的云高法[2013]145號文件《關于我省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 云南省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二)定義及基本構造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物的行為。基本構造為:(1)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2)欺騙行為使受騙者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3)受騙者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4)行為人或者與行為人相關的第三人獲得財產;(5)被害人因此遭受財產損失。結合兩個重要案例, 不難歸納出企業家因企業騙取財政資金而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行為構造為:( 1 )明知企業不符合獲得財政資金的資格、條件;( 2 )隱瞞企業不符合獲得財政資金條件的事實,編制并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 3 )財政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及撥付部門基于虛假材料而認為企業符合獲得財政資金的條件;( 4 )財政部門撥付財政資金;( 5 )企業獲得財政資金。
綜上所述,企業從政府部門獲得財政資金足以令人驕傲,值得夸耀。但,如果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獲得財政資金,企業則可能面臨行政法律風險,而企業家則可能涉嫌詐騙罪。因此,企業在申報財政資金時,須三思而行,給予足夠多的重視。當然,本文雖著重論述企業采取欺騙方法獲得財政資金,企業家有可能涉嫌詐騙罪。但, 不可忽略的是,普通人如果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而獲得財政資金,亦可能以觸犯詐騙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失業補助金被要求退回
法律分析:如果找到工作還繼續領取失業金必須要還回去的。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將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騙取國家資金怎么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騙取國家資金的,則按貪污罪進行判刑。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廣東公務員騙取國家補助資金超千萬元受審
原廣東東莞市長安鎮政府辦事員黃新征,伙同原廣東省政府副處長景修元,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編造假資料,共騙取國家補助資金1240多萬元人民幣。該案9日在廣東東莞開庭審理。
黃新征系原東莞市長安鎮經濟科技信息局產業技術股辦事員,主要負責企業技術項目專項資金申報等工作。景修元系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產業發展處副處長,主要負責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申報等工作。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黃新征通過陳偉濱介紹與景修元認識,黃、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職務便利,在2013年度東莞市長安鎮申報中央財政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過程中騙取國家補助資金,陳偉濱知情后要求事成后分得好處費,景同意。
隨后,黃新征偽造了東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報材料,并加蓋偽造的東莞市財政局長安分局等單位公章后,將材料上報至省經信委審批。
景修元利用其負責審批該項目的職務便利,使上述偽造的申報材料順利通過審批,從而騙取國家補助資金2835335元人民幣,其中景修元按約定從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人民幣,陳分得一成即275000元人民幣,其余款項被黃新征占有。
在2014年度項目申報過程中,景修元、黃新征采用同樣手段偽造了包括東莞市快澤機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內的四家企業申報資料,共騙取國家補助資金9572800元人民幣。
因害怕事情敗露,景修元并未向黃新征拿取該筆分成款,還將已分得的錢款如數退還黃新征,上述款項均被黃新征用于出借及歸還個人欠款等。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起訴黃新征、景修元和陳偉濱三人,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責任。在9日的庭審中,黃新征當庭認罪,并稱有自首情節,還退回了260多萬元人民幣贓款,希望法庭酌情輕判。
景修元承認分得三成好處費是自己開口索要,但只知是企業給的好處費,并不知道是黃新征做假資料申報,更沒有參與做假,審批簽字只是職務行為,只是審批程序中的一個環節,簽的也是匯總表,對材料真實性不負直接責任。文件也有明確規定,市、縣、區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黃新征和景修元的介紹人陳偉濱則當庭表示認罪,稱已退回贓款,只是介紹他們認識,具體他們之間做了什么,并不知情。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廣東公務員騙取國家補助資金超千萬元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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