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這四種情形是: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021年9月6日20時許,王愛忠與被害人王某1在北京市房山區韓村河鎮五侯村五侯餃子館內就餐時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勸開后二人又約至五侯村王某1家門口附近,二人見面后發生互毆,過程中,王愛忠持刀扎刺王某1左側上腹部,并扎到正在進行勸解的被害人郭某2的腿部。后王愛忠將郭某2送至醫院,王某1被親友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愛忠不能正確處理因瑣事引發的糾紛,在與他人互毆中持刀扎刺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王愛忠作案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后積極救治一名被害人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毆打他人是一種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如果其情節和后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屬于一般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給予處罰并應責令賠償損失和醫療費。
2、如果毆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害,則應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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