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忠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2021年9月6日20時許,王愛忠與被害人王某1在北京市房山區韓村河鎮五侯村五侯餃子館內就餐時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勸開后二人又約至五侯村王某1家門口附近,二人見面后發生互毆,過程中,王愛忠持刀扎刺王某1左側上腹部,并扎到正在進行勸解的被害人郭某2的腿部。后王愛忠將郭某2送至醫院,王某1被親友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王愛忠不能正確處理因瑣事引發的糾紛,在與他人互毆中持刀扎刺他人身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王愛忠作案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案發后積極救治一名被害人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砍人一刀判幾年刑
持刀殺人的,構成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持刀致他人輕傷以上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捅人一刀判幾年?
1.捅人一刀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2.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法律條例的,則構成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于以上問題,建議大家和平相處,不要尋釁挑事,也不要故意傷人。不要想著觸犯我國的法律法規,做一個合法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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