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件損害責任是指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一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二是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有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管理瑕疵責任;林木折斷損害責任;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三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建筑物、構筑物倒塌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中,堆放、傾倒、遺撒人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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