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最低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擴展資料:
20歲的楊某是外地來京人員,小學文化。2018年3月28日晚上9點,楊某鉆窗進入朝陽區金盞鄉徐某夫婦家中,竊取兩部手機(共價值454元)和1300 余元現金。后徐某夫婦返回家中,楊某持鐵鏟對二人進行威脅,后持徐某家中菜刀跳窗逃跑。次日,楊某被抓獲歸案。
據楊某供述,他看到楊某夫婦家窗戶開著,屋里黑著燈,就爬窗進去盜竊。楊某夫婦進屋后,他跑進廚房,本來想拿刀嚇唬一下,一著急就順手拿起了一把鏟子揮了揮。在看見廚房的菜刀后,又拿起菜刀從窗戶跑了。他將偷來的錢交了240元的房租,還了500元欠債。
庭審中,楊某辯稱,他只是到被害人家中盜竊,拿鐵鏟對被害人揮了兩下,但沒有威脅被害人,不構成搶劫罪。辯護人認為,楊某持沒有太大殺傷力的物品對被害人進行了威脅,且持續時間極短,雙方沒有身體上的接觸,該行為對被害人的強制程度很低,不應按照轉化型搶劫認定,建議法庭對楊某以盜竊罪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入戶實施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持械相威脅,且使被害人產生畏懼不敢上前抓捕,從而順利逃跑,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據此,一審判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兩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年輕男子鉆窗入室搶劫 持刀威脅被害人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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