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罪名的漏罪如何處理
同一罪名的漏罪的處罰:
1、漏罪應當先并后減;
2、新罪應當先減后并;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對這種情況的并罰采取的是先減后并的原則,即用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并罰,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的判決確定的刑期之內。
可以把數罪并罰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應當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后,刑罰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的并罰;
3、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罰;
4、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并罰;
5、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行沒有判決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罰。
綜上所述,同一罪名的漏罪處理方法為應將漏罪的處罰和之前的處罰相加,作為量刑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同一罪名的漏罪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判決宣告以后, 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 1、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2、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么辦
在發現新罪事會對犯罪行為再次進行判決,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并罰。是采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后罪的刑罰合并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后并”,這與有漏罪的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不同。
一、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么辦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后,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二、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處理? 對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判決宣告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并罰,然后再將并罰后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并罰,最后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 (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 (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于監獄收押范圍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 (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公平對待每一個人的,只要有犯罪事實的存在,那么就會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當然如果沒有罪行法律也不會冤枉任何一個人,而對于在服刑期間的人員又發現新罪的,那么也會加以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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