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
據不完全統計,在廣東省女子監獄,有55名服刑人員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殺死丈夫或同居情人,被判重刑。她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身體和心理都遭受雙重折磨,常年生活在恐懼中;她們也是故意殺人、傷害的施害人,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翻閱55名女性服刑人員的資料,記者發現這一群體普遍文化水平低,有22人僅讀了小學,有9人是文盲。犯罪時的年齡集中于30~50歲,戶籍地絕大多數為農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有四成僅讀了小學,另有9人文盲。
很多女性都是忍受了多年家暴,因某個事件的刺激而走向極端。女子監獄警官認為,忍耐和遷就并不能使婚姻茍延殘喘,在遭遇家暴時,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他在家,我和孩子換著睡覺,互相保護”
41歲的阿燕因雇兇殺死同居11年的男子阿俊,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11月到省女子監獄服刑。
阿燕對阿俊的第一印象不錯,“鄉下人,樸實老實”。待阿燕懷孕七八個月時,才發現自己被騙了,阿俊坐過牢,賭博、吸毒,還隱瞞了已婚的事實。“我當時就想和他分手,躲了起來。”阿燕說,阿俊以其父母兄妹的安全相威脅,逼其就范。
2008年,第二個孩子出生后,阿燕狠下心,“打算一個人帶著兩個孩子生活”。為將阿燕“綁”在身邊,阿俊開始打罵幼小的孩子,用孩子來控制阿燕。在這之后,只要阿俊在家,阿燕和孩子們夜里都不敢睡覺,“兒子做作業,就讓我先睡,等他做完作業再叫醒我,我們換著睡,互相保護。”
10多年間,阿燕多次報警,“警察調解一下,阿俊會當著警察的面向我道歉。”阿燕一提分手,就會招致打罵,“他打我不厲害,知道我能忍著,他就打孩子,因為我最在乎孩子。”
2015年,阿燕把放暑假的孩子送到父母家躲一下,阿俊追到鄉下,逼著阿燕父親拿30萬元,說這樣就放阿燕走。“父親說沒有錢,他就拿出一瓶農藥,讓我父親喝下。”阿燕說,父親在醫院搶救了10多天,還是去世了。阿燕是家中最小的女兒,深受父母疼愛,她提到父親就淚流不止。誰知,不久后,阿俊威脅要殺了阿燕媽媽,以此逼迫阿燕和他結婚,阿燕徹底絕望,于是雇兇殺人。
但阿燕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兩個孩子目前寄養在姐姐家,“我不甘心為了這種人坐牢,最難過的就是沒辦法照顧小孩,擔心他們沒書讀”。讀初一的兒子每周都給阿燕寫一封信,“兒子在信中說,媽媽不要怕孤單,我會陪著你。”有一次,孩子們畫了一幅畫,母子三人手拉手,對面是一棟房子。
“想到孩子和這樣的父親生活,太可憐了”
因無法忍受丈夫長期家庭暴力,阿蘭與16歲的二兒子預謀殺害丈夫,犯故意殺人罪,獲刑15年,2017年1月到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
1996年,阿蘭與阿亮相親認識,在父母的做主下阿蘭嫁了過去。新婚不久,阿蘭因不適應回娘家住了幾天,阿亮接她回來的路上一邊開車一邊打她,“全身青一塊紫一塊”。
這一次,家人出面帶阿蘭回家,阿亮道歉還寫了保證書,保證以后不打。父母又把阿蘭勸回了阿亮家。
毆打不僅沒有停止,反而變本加厲。“動不動就為一點小事打我。”阿蘭說,因為打得不重,她怕家里人擔心,就沒有同家里人講。而阿亮看她不敢和家里人說,就打得越來越重。即使在懷孕期間,家暴也沒有停止過,“他不會打肚子,就打手腳,用巴掌打臉”。
“我不是嫁給他,我是賣給了他。”阿蘭告訴記者,阿亮限制她的自由,即使和女性朋友打電話聊天,阿亮也會生氣把手機摔壞,和鄰居說話被看見了會招致打罵。
阿亮不僅不做事,還有吸毒的惡習,被強制戒毒。“聽說爸爸要從戒毒所回來,6歲的兒子問我,為什么不關久一點,為什么這么快放出來。”阿蘭說,她想過一走了之,但是想到孩子們要和這樣的父親一起生活,太可憐了。
持續了20年的家暴,積攢了20年的怨恨,以剝奪對方生命、自己失去自由結束。
“很后悔,現在沒辦法和孩子在一起,還害了二兒子。”阿蘭流著淚說。
此前一直做夢,夢到被打,即使服刑后,阿蘭也常做這樣的夢。管教警官告訴記者,阿蘭積極改造,已有3個表揚,明年2月份就可以提請減刑。
遭遇家暴如何自我保護?
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受害人還可向公安機關求助。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向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援助。
遭遇家庭暴力后要及時保存證據,包括證人證言、報警記錄、告誡書(公安機關出具,記錄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暴的警告等)、驗傷報告(法醫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病例等)、書證、視聽資料、悔過書(施暴者寫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心理治療幫家暴受害者恢復愛的能力
廣東省女子監獄針對家暴受害者受暴后的心理創傷,運用個體咨詢、團體心理輔導的形式,結合家庭治療、音樂治療、舞動治療等技術和方法幫助她們療愈創傷、恢復愛的能力,學會愛自己愛家人。
心理矯治辦公室的心理咨詢師告訴記者,以阿燕為例,她對父親的去世極度愧疚,認為是自己間接殺害了父親,阿燕入監以后出現抑郁、失眠、焦慮的心理問題,有輕生的念頭。
心理咨詢師表示,對阿燕這種情況,要先引導她處理好過去的創傷以及對父親的內疚,才能緩解其內心痛苦直至祛除軀體化癥狀,最后鼓勵阿燕勇敢面對現實,接受親人給予的關心與愛,獲取情感上的支撐和依賴,逐漸減輕負罪感。經過半年的教育矯治,阿燕的情緒、思想已較穩定。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遭遇家暴 你可以自我保護
“家庭暴力”一詞的出現,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來說,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畢竟很多社會問題都是由暴力引發的,比如家暴,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威脅到我們的生命健康。那么,家暴到底犯什么法呢?家庭暴力具體是指行為人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為,并且這種暴力行為對于受害人造成傷害后果,且這種傷害后果是難以挽回存在的。那么我們該如何正確地保護我們自己?
一、首先要學會自我保護,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當及時報警。
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現象十分普遍而嚴重,受害群體之大,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之大可想而知。雖然說夫妻之間的家暴只是家庭糾紛的一種表現形式,但其實很多時候家暴都是由家庭內部引起的,這種矛盾也會傳染到了其他家庭成員身上。例如有一個人就經常對其丈夫進行暴力,而且經常毆打他。這個時候你要做的就是盡快將他趕出家門,并且要及時報警向警方求助。另外,遇到類似家暴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記得將對方投訴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同時也要注意不要錯過時機而耽誤處理時間或受到施暴者的恐嚇和傷害。
二、可以尋求專業的幫助和幫助。
由于很多施暴者缺乏婚姻生活經驗,處理婚姻關系的能力有限,因此對發生的家暴缺乏正確的認識。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能會有一些恐懼、無助等情緒心理。這時就需要尋求專業心理咨詢師或者社工的幫助。如果在施暴過程中發現自己遭受了嚴重傷害,那么就要及時報警。雖然公安機關會對施暴者進行處罰,但是很多地方會出現受害者遭受二次傷害后選擇繼續生活在原來婚姻關系中,從而逃避責任的情況出現。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最好立即報警并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三、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尋求幫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訴訟請求,應當進行審查;不能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有特別保護。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騷擾、跟蹤、接觸受害人及其相關近親屬。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當事人因身體、精神受到嚴重傷害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但存在犯罪嫌疑的,可以不移送審查起訴。
四、遭受暴力后一定要尋求專業的幫助。
如果遭受到家暴的話一定要第一時間向警察報案。因為這是保護自己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遭受家庭暴力當事人進行詢問和檢查。”這說明了公安機關對于施暴者而言必須將案件記錄在案并依法辦案,才能起到保護受害方人身安全的作用。同時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加害人行政拘留五日以下、罰款十日以下、警告六個月以下、15日以下的處罰。此外還規定了派出所不予刑事處罰的義務。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值得關注的是,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理論研究及司法實踐,已經日益成為我國法律工作的熱點。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國外和國內的不同認識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已經有了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有代表性的,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暴力"主要指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有害行為。
在我國,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為基礎而構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員以暴力、脅迫、摧殘、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員身體、精神和性等人身權利的強暴行為。
二 社會學的認識
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須在修改現有法律的同時,開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眾運動,通過培訓、宣傳等社會手段改變傳統文化中的性別歧視,轉變社會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婦女)提供有效的社會救助,以及增進兩性在家庭內部的平等,將反對家庭暴力作為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
三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范疇作了明確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實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一個新的趨勢在發展,男性也開始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夫妻之間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第二節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產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從目前的表現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種形式,即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體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過暗示性的威脅、言語攻擊、無端挑剔,或漠不關心對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隱性暴力行為,以及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這種暴力的實施其危害性較之身體暴力要嚴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
1 傳統男權文化的影響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的文化基礎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極不平等,我國古代封建禮教所宣揚的"三從"思想更是其極端表現。根深蒂固的男權主義雖然已經有很大的改變,但遺留的影響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的差別。處于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泄的對象,并且大都表現出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3 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不斷加快,人們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心理負擔越來越沉重,長期積聚需要得到徹底的發泄,一旦這種情緒被錯誤地帶到家中,就很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
4 社會整體環境的影響。一方面,社會對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發家庭暴力的丑惡現象尚沒有形成有效的解決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第三節 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以及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更為危險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一 導致婚姻破裂、家族解體
丈夫對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嚴重受損,同時也損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間的感情。妻子面對殘暴的丈夫,心中已無愛意,只有選擇離婚。
二 嚴重傷害兒童的身心健康
有統計表明,60%以上的人在對配偶實施暴力的同時,也經常對子女實施暴力。而專家指出,即使沒有受到毆打,見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體虐待的孩子所受的傷害同樣嚴重。他們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學習成績下降,有自殺傾向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三 導致以暴制暴
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沒有通過有效的途徑解決問題,來自肉體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們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四 制造社會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損害婦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的同時,帶來了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進一步推動了性別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傳播。它對生命和資源的巨大傷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的范圍。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第二章 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法律干預
第一節 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 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
1 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1991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該類來訪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
2 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2000年,江蘇省婦聯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占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占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賣淫、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占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勢
中國政府歷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為了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實現各個領域的男女平等,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部門合作共同反對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專門性政府機構;成立多部門合作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議事機構;在公安機關建立家庭暴力投訴受理機構;建立法院特邀陪審員制度;建立婦女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和庇護所;充分發揮婦女組織反家庭暴力的優勢。
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繼出臺了有關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等聯合成立的維護婦女權益協調機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庇護所等社會干預機制紛紛建立,同時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予以明確規定的社會呼聲越來越高。
第二節 "家庭暴力"作為法律問題發展衍變的三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
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在這一階段,中國頒行的憲法以及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都體現了國家保護家庭成員權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實上,家庭暴力問題尚未引起社會公眾和執法機關的普遍重視。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視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
二 第二階段
從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前。1995年,中國政府成功地在北京舉辦了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都再次強調和重申了國際社會反對家庭暴力的決心和態度。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中國社會的關注,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顯著加大,相關立法研究工作增強,法律干預和司法支持手段明顯增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中國出臺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這是中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一詞第一次出現在中國的法規中。
三 第三階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過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專門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這是中國第一次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工作得到進一步重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從而為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婚姻法,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據。
第三節 法律干預
一 立法
我國現在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各種法律法規在內的法律體系。
1 國際條約
中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一切弱勢群體權益。
2 國家級立法
(1)《憲法》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男女平等等規定是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據。
(2)《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雖然沒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終貫穿了反對包括家庭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保護婦女權益的精神(總則、第33-35條、第40-42條)。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禁止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精神(總則、第二章、第47、52條)。
(4)《民法通則》規定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第98、101、103條),并規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第134條)。
(5)《婚姻法》是中國第一部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權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和公安機關等尋求救助(第43條);相應機構應當應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第43、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條),并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46條)。
(6)《繼承法》規定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引起繼承權的喪失:"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第7條)。
《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人予以懲處(第232-238條、第240、246、257、260、261條)。
(7)《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等規定應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罰款或警告(第22條)。
(8)訴訟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提起自訴,或通過告訴,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責任;對公安機關不依法履行制止或處罰家庭暴力職責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賠償相應損失。
(9)地方性法規。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先后出臺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截止2003年7月為止,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等7個省、自治區人大先后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等專門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二 有關司法措施
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而處理的案件。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在法律運用,處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實踐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導致的輕傷案件;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重傷案件,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 以及受虐婦女由受害者變為施暴者導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審判程序
對于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而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刑法學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執行
(1)我國目前的立法沒有規定"家庭暴力"這個案由,司法實踐中,法官審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案件和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引起的損害賠償條件,有些也嘗試著直接立為"家庭暴力案件".
(2)審判程序
對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
特別要提出的是,無論因家庭暴力導致何種案件,都不應適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在這種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間權力結構不平衡,受害人無法在平等的前提下爭取自己的權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雖然我國已形成了一套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體系,但家庭暴力范圍不明晰,家庭暴力舉證難司法機關介入家庭暴力難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問題,仍然制約著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進。
一 立法缺陷
1 我國現行法律針對家庭暴力雖有一些具體規定,但這些條款大都是從宏觀上立論的,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婦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條文,在明確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籠統的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嚴格的界定標準,這也導致了法庭認定這一事實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
3 我國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法規則。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很少有目擊證人,而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識沒有報案或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這樣當對方否認有暴力行為時,便無據可查。單憑受害人陳述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帶來困難,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無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可依。《婚姻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但受害婦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仍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