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不可以并用。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以看出,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選擇適用的關系,因此兩者不能并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分析:首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并用的。由于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不可并罰。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系。一般來說,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律分析: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一般不可以同時適用。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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